|
潮州市湘橋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區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區人民政府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對全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他單位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 征收決定及程序 第五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由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的單位,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后,經審查提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審定。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認為確需實施征收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如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根據房屋產權檔案進行登記。調查結果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調查結果公布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書面答復被征收人。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組織發改、財政、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征收范圍內公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 30 日。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論證結果和征求意見情況修改完善后報區人民政府審定。 因舊城改造建設需要征收房屋,征收范圍內占房屋總建筑面積 1/2 以上、且占房屋所有權人總數 1/2 以上的房屋所有權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及時公布。 第八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征收范圍、補償方式和標準等; (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調換標準等; (三)搬遷期限和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四)停產停業損失計算方法; (五)補償協議的簽訂期限; (六)獎勵與補助標準; (七)其他應當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九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以及被征收人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超過 300 戶、占地面積超過 10000 平方米的,應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討論決定。 第十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劃入房屋征收補償專戶,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實施單位、征收實施期限、征收行為限制、聯系方式、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二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其不動產權屬登記應依法注銷,并由不動產登記機關收回相關權利證書。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其新增加部分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和范圍。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 1 年。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含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經自然資源部門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造成本價給予補償;經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落實提供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造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落實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六條 征收直管或單位自管住宅公房,該住宅有承租人的,原則上實行產權調換。 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省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按規定通過資格審核和公示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統一公布全區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并實行動態更新。 第二十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審核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按下列標準確定:住宅和商業用房:15 元/㎡,生產用房:18 元/㎡,辦公用房:9 元/㎡,倉儲用房 8 元/㎡;搬遷費不足 1500 元的按照 1500元計算。 第二十一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房過渡的,過渡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按 9 元/㎡/月的標準確定;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 800 元的按 800元計。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計算,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 18 個月;18 個月內無法交付調換房屋的,應繼續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已提供周轉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 6 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二條 對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 1 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必要時可聘請審計機構進行審核確定。停產停業期限的確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 6 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取得周轉用房或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第二十三條 對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并完成房屋搬遷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參照下列獎勵標準制訂具體項目獎勵辦法:(一)在確定期限二分之一時間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的,按 150-200 元/㎡獎勵;二分之一時間后簽訂的,按 100-150 元/㎡獎勵;在確定期限以后簽訂的,不予獎勵。(二)在規定時間內搬遷并交付拆除的,按 50 元/㎡獎勵。(三)選擇貨幣補償,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并交付拆除的,可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總額的 8%給予再次獎勵。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 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章所規定的征收補償相關標準需要調整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擬訂后,征求發改、財政、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意見后報請區政府批準實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 12 月 31 日。 來源:湘橋區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