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專業拆遷律師:拆遷補償不合理,只要不搬遷,一直拖著就能解決問題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從原則上來講,無論征收項目是什么,無論是由誰組織實施的征收,那么都需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拆遷補償,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但是想必大家都知道,征地拆遷會涉及巨大的利益,所以實踐過程中,極個別的征收方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會以各種方式來試圖降低拆遷補償,以達到最終的征收目的,但是補償不合理,被征收人自然是不愿意搬遷的,而且有的被征收人為了能拿到合理的補償,往往會采取”拖“的方式,試圖來與征收方對抗,試圖讓征收方提高拆遷補償。 那么,在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被征收人一直”拖著“是否可以解決拆遷補償問題呢?凱諾律師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來告訴你,如果在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什么也不去做,想一直拖著征收方,那么對被征收人自己來說會有一定的風險。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極個別的征收方為了盡快推進征收工作,往往會針對個別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采取一系列行為,比如我們常見的就有針對未簽訂協議的被征收人斷水、斷電,或者是阻斷被征收人家里唯一的通行道路,甚至是直接強制拆除被征收人家的房屋,這都是有可能的。 換句話來說就是,如果在征地拆遷中,面對拆遷補償不合理的問題,被拆遷人一直拖著不去解決,一直在觀望,那么,就算與征收方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其房屋也有可能會被相關部門“合法強拆”或者是違法強制拆除。 房屋一旦被強制拆除,那么被征收人就失去了唯一地談判籌碼,雖然房屋被違法拆除以后,被征收人仍然是有權利就征收方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維權途徑相對來說就會變得比較曲折。 不過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對于被征收人合法的房屋,征收方若想盡快拿到土地,就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比如在強制拆除房屋之前,需要履行征收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等,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等。 實踐中,倘若征收方按照法律規定作出了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或是其他相關的文件,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引起重視了,因為所收到的文件,已經對被征收人自身權益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如果對相關部門作出的文件不服,認為該文件不合法,補償仍然不合理,那么作為被征收人就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搬遷,只是一味地觀望、等待,想與征收方打持久戰,那么征收方就有可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拆除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征收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凱諾拆遷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在補償不合理時,一定要有所行動,同時對征收方作出的相關法律文件也要格外重視,千萬不要猶豫不決,否則一旦錯過了法律規定的救濟期限,或者說等到房子被司法強拆了,才想起維權,那么就會變得非常困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