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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補償糾紛律師:簽訂協(xié)議之后,遲遲沒有拿到安置房怎么辦?在征地拆遷中,許多被征收人在選擇補償方式時都更傾向于產(chǎn)權置換這種方式。產(chǎn)權置換是需要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之后,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積(這里的面積指的并不是房屋真正的面積,而是土地的價值,土地價值越高,被征收人拿到的安置房相對于來說也就會越大),提供一比一的安置房。 如果被征收房屋在市區(qū),而安置房在郊區(qū),那就需要與被征收人結清差價。不過,這里不得不告訴大家的是,選擇安置房相對于產(chǎn)權置換來說會有一定的風險。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往往不是現(xiàn)房,而是期房。 所謂的期房,想必大家應該也都知道,就是還沒有開始建設,或者說是還沒有建好的房屋,被征收人能什么時候拿到并沒有準確的期限,可能是兩年,可能是三年,也可能是五年之久。 雖然,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了,被征收人選擇產(chǎn)權置換之后,征收方需要在24個月內交付安置房。但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的被征收人真正拿到安置房的鑰匙,需要經(jīng)歷五年,五年期間被征收人也只能在征收方提供的周轉用房或者是自己租的房子里生活,而且實踐中類似于這樣的情況比比皆是。那么,在選擇產(chǎn)權置換以后,如果征收方遲遲沒有交付安置房,作為被征收人要怎么辦呢? 1、要求征收方支付兩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如果征收方遲遲沒有交付安置房的話,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支付雙倍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要求。一般臨時安置房需要一直給到被征收人拿到安置房為止。在此期間,征收方不能以任何的借口拒絕支付這一筆補償款。對于由征收方提供周轉用房的,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內,征收方?jīng)]有交付安置房的話,被征收人也是有權要求征收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比如《臨沂市蘭山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三十五條中規(guī)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chǎn)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市區(qū)產(chǎn)權調換的過渡期為:多層24個月,高層36個月。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溫州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中規(guī)定,超過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當年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補償被征收人因延期使用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損失。就地產(chǎn)權調換的,逾期臨時安置費自補償協(xié)議簽訂之日后24個月或36個月起計算。 其中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xù)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guī)定支付臨時安置費,補償被征收人因延期使用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損失。 不過,于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每個地方都是不一樣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總而言之,在征收過程中,倘若征收方遲遲沒有交付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可不能干等著,一定要采取相應的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起訴變更補償方式 除此之外,如果征收方?jīng)]有按照協(xié)議中約定的交付安置房,且以后拿到安置房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的話,那么,被征收人除了可以主張雙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之外,還可以要求變更補償方式,以貨幣補償?shù)姆绞綄M行補償安置。 當然了,實踐中說變更補償方式就變更補償方式可沒有那么容易,許多情況下,征收方都不會同意,所以此時建議被征收人可以在專業(yè)律師的幫助下進行,要求他們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義務,或是請求法院變更補償方式,由提供安置房變更為貨幣補償,對自己進行安置。 凱諾拆遷律師最后再提醒大家,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在征收過程中,遇到征收方違法征收,簽訂協(xié)議之后,又不給予補償,也不交付安置房等,那么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yè)律師,萬不可一味地等待,否則會對自己很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