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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縣實施《常德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細則來源:石門縣人民政府網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湘自資規〔2023〕6號)、《常德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常政發〔2023〕2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全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全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事務工作。 被征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協助、承辦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具體事務的推進和落實。 縣財政部門負責全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項目的財政投資評審,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審查、撥付、監督使用等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征地拆遷所涉及的安置房建設與管理工作。 縣人社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戶的社會保障政策宣傳、資格審查、公示、購買等工作。 縣發展和改革(國動辦)、司法、公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審計、民政、稅務、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三條 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縣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預公告在縣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告,同時將征收土地預公告送達至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在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發布和張貼征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四條 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縣自然資源部門及時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被征地村(居)委會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被征地村(居)委會明確人員,協助做好土地現狀調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村(居)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相關權利人積極配合土地現狀調查。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簽字確認和3名以上被征地村(居)民簽字見證;擬征收土地上村(居)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調查結果由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由縣自然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是征地補償資金概算、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開展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由縣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實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委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擬訂和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自然資源部門應會同縣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及鄉鎮(街道)、村(社區),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和征地補償資金概算評審情況,科學合理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并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自然資源部門應將縣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縣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予以公告,同時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送達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在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七條 聽取意見和組織聽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縣自然資源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要及時收集意見、建議、申請聽證的相關情況并報告縣人民政府。對符合聽證要求的,縣人民政府組織聽證,決定是否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予以修改的,修改后重新發布和公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公告時間內未按要求提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八條 辦理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身份證、戶口本、土地權屬證明、不動產登記證、他項權證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指定的機構和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手續,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的,以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作為征地補償安置依據。 第九條 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后,縣自然資源部門依法擬定相關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條件等,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被征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組織被征地農戶,及時推進和做好相關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工作。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如實書面說明相關情況,縣自然資源部門留存相關影像和文書資料,并報請縣人民政府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對個別沒有簽訂協議的,在申報土地征收后繼續推進協議簽訂工作。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自征地批準并發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生效,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按批準的政策標準執行。 第十條 發布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縣自然資源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并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予以公示。同時將征收土地公告送達被征地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在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十一條 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自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三個月內,對已經簽訂相關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縣自然資源部門依照協議約定及時支付相關征地補償費用。對未達成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縣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及時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送達權利人,將所涉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存入指定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 交付土地。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地拆遷的實施機構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后,被征收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做好被征地農戶的房屋拆除、騰地壓青工作,及時交付土地。 對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又不按協議約定交出土地、騰地的,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履行期限屆滿仍不騰退土地的;或者對收到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后未按照有關規定交出土地、騰地的,報請縣人民政府做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決定。在法定期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交出土地、騰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辦理不動產注銷或變更登記。因征收導致全部或部分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消滅的,縣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做好承包經營權合同變更工作,縣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等相關資料,依法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各相關部門應及時共享相關信息。 第三章 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標準 第十四條 征地補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和石門縣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執行。征地補償費應支付給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征地補償費的10%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由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地拆遷的實施機構統一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征地補償費由被征地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相關規定管理、使用和分配,其收支狀況應當向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集體土地地上青苗及附屬設施包干補償、葡萄園青苗及種植場所設施包干補償、花卉苗木搬遷包干補償、水產養殖物及養殖場所設施包干補償、住宅房屋拆遷補償、住宅房屋室內外裝修裝飾及附屬設施包干補償、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及室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房屋基礎設施超深費用、拆遷加工和生產等企業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按照《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常德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常政發〔2023〕2號)規定標準實施補償。 征收集體建設土地、青苗和地上附屬物之外的征地拆遷補償按照以下標準實施補償: 成片橘(橙)園和茶園分期包干補償標準見附件1; 動物養殖轉運損失補償標準見附件2; 道路、墳墓、桿線等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見附件3; 拆遷零星、單獨附屬物補償標準見附件4; 住宅房屋折舊及室內外裝修裝飾調減標準見附件5; 住宅房屋拆遷的經營損失補償標準見附件6; 住宅房屋拆遷的其他補助(搬家費、過渡費、重建誤工費)補償標準見附件7; 按時交房獎勵標準見附件8。 第十六條 征地誤工補助費按600元/畝、住宅房屋拆遷誤工補助費按600元/戶的標準列入征地拆遷資金概算。非住宅房屋拆遷的誤工補助費,按拆遷住宅房屋的誤工補助標準執行。 第四章 房屋拆遷安置 第十七條 安置資格的調查、認定。征收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住宅房屋安置資格調查、認定,由縣負責安置工作的機構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做好安置資格的調查、核實、認定和公示。 征收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住宅房屋安置資格調查、認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做好安置資格的調查、核實、認定和公示。 第十八條 拆遷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安置、貨幣安置三種方式。符合安置資格的對象,只享受一次安置;已實施重建安置的,再次拆遷時按規定享受安置。 第十九條 征收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住宅房屋,應當尊重被征地農民意愿,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安置補償。 第二十條 符合安置資格選擇集中重建安置的,由縣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做好集中安置點選址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再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做好安置點建設規劃方案,報有審批權限的部門批準后實施安置。 符合安置資格選擇分散安置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審批有關規定落實宅基地安置。 符合安置資格選擇安置房安置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及時統籌、落實相關安置工作。 符合安置資格選擇貨幣安置的,由縣負責征拆安置工作的部門擬定資金概算方案,經縣財政落實安置資金后及時給予安置補償。 第二十一條 對具備拆遷住房安置資格且采取分散自建方式安置的,建房補助費按300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給被拆遷人;每戶建房補助費少于72000元的,按72000元的標準支付。采取集中聯建方式安置的,建房補助費按6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列入征地拆遷資金概算,專項用于重建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實行資金概算評審。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由財政進行資金概算評審;非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進行資金概算評審。 縣自然資源部門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后一年內,做好征地項目資金結算工作。 第二十三條 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在征拆工作實施前撥付到位,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土地征收公告發布后,縣自然資源部門及時將征地拆遷補償資金足額支付到被拆遷對象。 第二十四條 從事和參與征地拆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保持政策標準的嚴肅性和統一性。縣自然資源部門應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征地拆遷信息公開等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不可預見費、工作經費分別按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總額的5%列入資金概算,專項用于研究處理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的特殊問題及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經費支出。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的特殊問題或不可預計事項,由縣自然資源部門及時收集與匯總,會同縣財政等部門審核后,報請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二十六條 對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由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在拆遷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采取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權屬、房屋、人口等證明文件,騙取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或補助的,應當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標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被征地拆遷人合法權益的; 在征拆工作中違規操作,與被征地拆遷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 在征地拆遷實物調查確認和住房安置資格調查、核實、認定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其他擾亂征地拆遷秩序、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中城市建設用地范圍指石門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縣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范圍。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門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石門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石政發〔2019〕10號)同時廢止。石門縣其他有關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施行前,縣人民政府已發布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征收地塊,補償安置按原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公告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附件:1.成片橘(橙)園和茶園分期包干補償標準 2.常規動物規模化養殖轉運補損標準 3.墳墓遷移和埋電桿、拉線及綠籬遷移補償標準 4.拆遷零星樹木及單獨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5.住宅房屋折舊及室內外裝修裝飾調減補償標準 6.住宅房屋拆遷經營損失補償標準 7.住宅房屋拆遷其他補助標準 8.按時交房騰地獎勵標準 附件1 成片橘(橙)園和茶園分期包干補償標準
附件2 常規動物規模化養殖轉運補損標準
備注:異地續養場所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不另行補償。 附件3 墳墓遷移和埋電桿、拉線及綠籬遷移補償標準
附件4 拆遷零星樹木及單獨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1.橘(橙)樹
2.桃、李、梅、梨、核桃等
3.其他果樹(含油茶、油桐等)
4.葡萄樹
5.株樹、苦樹、楠樹、杉樹等其它雜樹
6.竹類 ①楠竹
②嵩竹(貴竹)、方竹
③斑竹、青皮竹、水竹、毛竹等
7.單獨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附件5 住宅房屋折舊及室內外裝修裝飾調減補償標準 1.房屋拆遷補償費按合法建筑面積結合成新進行計算。建成建筑按10年基期計算,基期內的不折舊;超過10年的建筑物,折舊率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依據房屋成新提出折舊意見,縣征拆實施機構審核后報縣財政評審部門綜合確定,折舊比例最高不超過5%。 2.室內外裝修裝飾包干條件具備:室內有地面磚或磨石地面;外墻磚或外墻裝飾粉涮;內墻涂料或墻面裝飾;鋁合金窗或防盜窗、網;室內包門、套裝門等;組套裝飾柜或吊頂等6個特征。以上每缺少一項調減5%的包干補償標準;調減包干補償標準每平方米低于300元的,按30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 附件6 住宅房屋拆遷經營損失補償標準
說明: 1.經營門面、家庭作坊按上述標準給予經營損失補償。 2.辦公、教學等按上述標準的50%給予經營損失補償。 3.經營、生產面積系指直接用于經營、生產的實際凈建筑面積或協議(合同)面積,不含配套的輔助面積或公用面積(如廁所、樓梯間、走廊、過道等)。 4.住宅房屋出租按10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經營補償,每戶最高不超過10000元。 附件7 住宅房屋拆遷其他補助標準 一、拆遷住宅房屋的搬家費、過渡費及重建誤工費補助標準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費、過渡費補助標準
三、房屋拆除費用計提標準
附件8 按時交房騰地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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