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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寧自治縣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威寧自治縣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威寧自治縣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城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縣城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的合法建(構)筑物按有償方式進行征收拆除。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遵循依法依規辦事、讓利于民、尊重歷史、重視現實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征收、統一安置、統一管理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 征收主體、征收部門及征收實施單位及職責。 (一)征收主體:威寧自治縣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門:威寧自治縣房屋及土地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負責土地房屋征收、協議簽訂的指導工作。 (三)征收實施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本轄區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房屋權屬、區位、路段、面積、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負責做好房屋及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按照“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直接補償”的原則,征收補償經費由縣財政直接劃入涉及房屋及土地征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設的征收補償資金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專戶中調度使用資金或故意延遲兌現時間。 第二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六條 征收安置程序 (一)制定征收方案。 (二)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發布征收公告,公示征收方案,確定征收范圍、補償安置方式、補償標準、安置地點等內容和事項。 征收公告發布后,對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進行改造、拆建、擴建、突擊裝修;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用途和搶栽搶種農作物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三)入戶對建(構)筑物區位地段面積、人口戶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將調查結果在適當區域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對有異議的進行復核或說明。 (四)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完善相關手續。 (五)被征收人搬遷騰空交房,經驗收合格后兌現補償。 (六)組織拆除。 (七)安置房竣工驗收合格后組織回遷。 第七條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一)安置房安置 1.征收房屋原則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實行“征一還一”統籌靠檔安置。安置房面積大于原住房面積10㎡以內的(含10㎡),被征收人按建安成本價補差,超過10㎡以上的,按市場價補差;安置房面積小于原住房面積的部分,征收人按房屋結構分類價進行貨幣補償。 2.住房實際用于經營部分,按住房同等面積安置房安置后,對辦理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且有繳稅記錄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確有經營行為的,按房屋結構分類價標準的20%進行貨幣補償。 住房用于經營性用房只認可臨街底層,二樓及以上住房一律不予認定。 3.被征收房屋的原宅基地根據房屋正投影面積按照現行征收耕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二)貨幣補償安置 1.征收房屋按照房屋結構分類價進行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 2.住房實際用于經營部分,對辦理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持續經營一年以上且有繳稅記錄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確有經營行為的,按房屋結構分類價標準上浮20%進行貨幣補償。 住改非房只認可臨街底層,二樓及以上住房一律不予認定。 3.被征收房屋的原宅基地根據房屋正投影面積按照現行征收耕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三)宅基地安置 房屋被征收后無房居住且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不愿選擇安置房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的,可選擇宅基地安置。 1.選擇在集中居住點建房的,用地面積為130㎡以內,樓層為三層加坡屋頂,并按統一規劃設計實施。 2.選擇在適度開放區自行落實宅基地建房的,用地面積為130㎡以內,樓層為三層加坡屋頂,并按貴州民居風格實施。 3.被征收房屋的原宅基地根據房屋正投影面積按照現行征收耕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4.重置建設的基礎設施建設。 (1)選擇在縣規劃部門劃定的集中居住點建房的,其“三通一平”由征收人負責。 (2)選擇在適度開放區自行落實宅基地重置建設的,建房農戶自行負責“三通一平”及其他基礎設施建設。 5.宅基地安置被征收房屋享受重置補償(補償標準見附表)。 第八條 過渡方式 (一)被征收人選擇自行過渡的,征收人支付住房臨時過渡安置費。 (二)被征收人選擇由征收人提供臨時安置房過渡的,征收人不支付住房臨時過渡安置費。 第九條 過渡期限 安置房安置的住房過渡期從搬遷騰空交房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次月止。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 (一)期房安置的過渡期為二年,過渡費一次性支付。因征收人的原因造成逾期不能按時交房的,每超一年遞增10%。 (二)現房安置和貨幣補償安置的過渡期為三個月,過渡費一次性支付。 (三)選擇宅基地安置的過渡期為一年,過渡費一次性支付。 第十條 房屋過渡費 若被征收人選擇自行過渡,被征收房屋面積在30 m2(含30m2)以下的,過渡安置補償按500元/月支付;30 m2以上的部分按12元/ m2/月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搬遷費 (一)支付標準。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的,征收人一次性給予被征收人1200元搬遷補償,被征收房屋超過30㎡的,超過部分按每平方米12元的標準進行一次性補償。 (二)支付方式。安置房安置的支付二次搬遷費,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搬遷費。 第十二條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收單位提出具體的征收補償方案,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并經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后方可實施征收: (一)產權不清、產籍不明或在房屋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房屋權屬糾紛未解決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征收代管、托管房屋的。 (四)存在租賃、抵押、糾紛情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在征收部門規定時限內未解決的。 第十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修建的房屋,選擇宅基地安置的只對房屋所有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且一宅只能有一個被征收人,共同繼承人、離婚分戶或購買但未辦理產權過戶的,不分別補償;房屋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修的,裝修補償給房屋所有權人,被征收房屋的產權糾紛由房屋所有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自行處理。 第十四條 征收非農業戶口家庭在集體土地上的合法房屋,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貨幣補償方式安置,不進行宅基地安置。(屬于第二輪土地延包中的劃地農戶及其子女因政策性農轉非的,與其他農村居民同等對待)。 第十五條 房屋權屬、用途、面積認定 (一)權屬認定 原則上以《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進行認定。對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屋,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向縣房產事業局或國土資源局申請登記,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依法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作出確權認定。 (二)面積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積原則上以《房屋所有權證》或產權檔案上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如在征收過程中有爭議的,以實測面積為準。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殘值原則上交由征收人處理。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獎勵辦法 (一)簽約獎勵 1.選擇安置房安置或貨幣安置并在規定期限內簽約的,被征收人可按建安成本價在安置區購買人均65㎡的安置房。 2.選擇安置房安置或貨幣安置并在規定期限內簽約的,除以上獎勵外,征收人無償獎勵人均5㎡的營業性用房。 (二) 房屋按時搬遷獎勵 1.房屋征收協議簽訂后在15日內搬遷騰空交房的,被征收房屋面積在100㎡以內的給予10000元/戶的按時搬遷獎勵,超出100㎡以上的部分,按照100元/㎡予以貨幣獎勵。 2.房屋征收協議簽訂后超過15日,在30日內搬遷騰空交房的,被征收房屋面積在100㎡以內的給予5000元/戶的按時搬遷獎勵,超出100㎡以上的部分,按照50元/㎡予以貨幣獎勵。 3.房屋征收協議簽訂后30日內未搬遷騰空交房的不給搬遷獎勵。 第十八條 室內裝飾裝修的地磚、瓷粉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00元/㎡補償。 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見附表。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九條 征地價格結合項目實際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確定(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二十條 對地類性質有爭議的,由國土資源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認定。 第四章 墳墓搬遷 第二十一條 涉及征收范圍內的墳墓,由墓主親屬在規劃區范圍外自行選址或在征收人提供的公共墓地遷移,在公告期內搬遷。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滿10日后未遷除者視為無主墳處理。具體征收補償標準見附表。 第二十二條 墓主親屬自行選址遷移(含公共墓地)的對被征收墳墓的墓地按征收耕地標準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墳墓搬遷獎勵。在搬遷期內遷出原址的,給予每座獎勵5000元。 第五章 征收要求 第二十四條 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被征收人必須按時搬遷或交出被征收土地。拒絕搬遷或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強制征收。 第二十五條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征收人違反相關規定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相關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安置房的相關證件,由政府統一安排辦理,辦證工本費由被安置戶交納。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威寧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之前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來源: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