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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被征地農民不再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 多種辦法保障原標題:四川:被征地農民不再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 多種辦法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6日,記者從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網獲悉,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調整規范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被征地農民不再通過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長遠生計采取多種辦法保障。 據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要求,經四川省政府同意,四川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通知》包括三大方面的調整內容。 被征地農民不再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在調整規范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方面,《通知》規定,被征地農民不再通過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長遠生計按以下辦法保障。 一是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現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養老保險),逐年繳費至符合條件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征地時男滿46周歲、女滿36周歲,按年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后仍不具備職工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原則上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征地時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且從未參加過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納入職工養老保險。 二是負責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根據批準征地時被征地農民的實際年齡,以批準征地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以20%的比例,按照從16周歲開始實際年齡每增加2周歲補償1年的辦法,一次性籌集最多不超過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的養老保險補償費。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或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各地可按政策調整前后穩妥銜接的原則,確定計算養老保險補償費的基數。 三是各地按照“待遇不降低、政策相銜接”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以下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征地時已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征地時男滿46周歲、女滿36周歲,參加居民養老保險至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生活補貼標準按被征地農民達到享受生活補貼條件時領取的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與當年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5年、指數0.6的參保人員計發的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間的差額確定,隨基本養老金調整而相應增減。 四是養老保險補償費原則上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管理,用于逐年為被征地農民代繳核定年限的職工養老保險費、發放生活補貼、分類計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或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本人。對自愿申請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補償費的被征地農民,政府不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和發放生活補貼。 五是為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實際代繳養老保險費和發放生活補貼所需的缺口資金,由各市(州)、縣(市、區)政府籌集。 六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8〕1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函〔2009〕302號)有關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的規定停止執行。《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預存款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15〕98號)停止執行。 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工養老保險 原繳費年限不算入 在調整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時有關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規定方面,《通知》指出,從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工養老保險的,將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得計算為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社發〔2013〕54號)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貫徹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人社發〔2014〕28號)有關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通過一次性補繳費計算為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規定停止執行。 各地不得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繳費基數下限 此外,在逐步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方面,《通知》規定,按照國家要求,四川省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依次調整為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5%、50%、55%和60%。 各地要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和征繳稽核,堅決防止參保單位少報、漏報、瞞報職工工資收入和統一以繳費基數下限申報本單位職工工資,不得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繳費基數下限。 (記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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