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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新規 9月8日施行昨日,記者從鹿城區政府獲悉,《溫州市鹿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已于近日在該區政府網站上公開發布。這次出爐的新規明確了貨幣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即貨幣補償款自征收項目騰空截止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該新規將于9月8日起施行。 新的實施細則主要從補償安置、獎勵與補助、住房保障安置等幾個方面進行規范性明確。其中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新規明確了貨幣補償款自征收項目騰空截止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在規定期限內被征收人未按期騰空的,貨幣補償款自被征收人實際騰空房屋交付實施單位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實施單位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安置區塊內安置。產權調換房屋類型包括安置房(土地性質為劃撥或出讓)和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具體房源類型以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為準。新的實施細則還明確:產權調換房屋面積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數量、戶口登記人數等因素。 在獎勵與補助方面,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補償協議并按期搬遷騰空房屋交付實施單位驗收合格的,可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助。被征收營業、辦公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的25%給予獎勵。 同時明確相關入學資格,對實行貨幣補償、模擬安置房收購或者在征收范圍外產權調換安置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已出生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其義務教育入學資格規定如下:需同時符合征收決定公告當年及小學入學當年招生工作相關政策規定的,可保留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區小學入學資格;需同時符合征收決定公告當年及初中入學當年招生工作相關政策規定的,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區初中學校入學資格可自征收決定公告當年的9月1日起保留3周年。 在住房保障安置方面,明確征收范圍內具備鹿城區戶籍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如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補償協議并按期搬遷騰空經驗收合格的,可按規定在征收補償時給予住房保障安置。另外,征收范圍內原房屋屬合法或可視為合法建筑的,可由實施單位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予以保障。征收范圍內原房屋均不屬于合法及可視為合法,但建造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且系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唯一房產,如申請人戶籍登記在征收范圍內的,可由實施單位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予以保障。以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再享受套型差與戶均增購優惠政策。 此外,新的實施細則提到,在1988年版《溫州市舊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的舊城區范圍內實施舊片區改造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單位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造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的,方可進行舊片區改造。 在鹿城區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適用新的實施細則。新的實施細則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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