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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的一、是否能保證被拆遷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征地拆遷房的補償要保證被征收拆遷居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久遠生計有保證。被拆遷人要對自己的房子的狀況有明晰的知道,比方:自己房子大約的價值、房子多少平米、周邊的房價、房子裝飾的價值等等。在有明晰認知的基礎上才干在對方提出補償價款的時分,大致評價補償價款是否合理。 二、補償品種是否全面包含被拆遷人丟失 《國有土地上房子屋征收與補償法令》第十七條 作出房子征收決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含: (一)被征收房子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子形成的搬家、暫時安頓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子形成的停產歇業丟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擬定補助和獎賞方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賞。 三、先補償后撤除的準則 《國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與補償法令》第二十七條 施行房子征收應領先補償、后搬家。 作出房子征收決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好或許補償決議斷定的搬家期限內完結搬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納暴力、要挾或許違反規定中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路途通行等不合法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家。制止建設單位參加搬家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