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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2018年5月末,蘭州市政府重新公布了《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根據《辦法》規定,蘭州市仍執行最低補償面積制度,征收一個住宅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房租賃證載明的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給予補償。 舊城改建項目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啟動改建工作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項目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此外,因特殊情形,需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辦法》特別提出,舊城改建(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先行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有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方可啟動改建工作。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新建、改建、擴建房屋不予補償 《辦法》規定,自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其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房屋產權及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新設立登記營業執照及不符合現行戶籍政策的遷入、分戶。 與此同時,縣(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包括房屋產權變更、停止遷戶等禁止事項書面通知城鄉規劃、房屋登記、城管執法、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逾期自動解除。 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和臨時建筑,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多數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補償方案,就需召開聽證會 此次《辦法》還明確了合格的補償方案應當具備的要素。據悉,縣(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征收依據、征收范圍;簽約期限、征收期限;補償方式;過渡方式、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調換辦法;獎勵與補助標準;停產停業損失計算標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其他事項。 因舊城改建(棚戶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房屋征收決定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由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給予補償 根據《辦法》要求,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此次《辦法》明確,蘭州市執行最低補償面積制度。征收一個住宅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房租賃證載明的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給予補償。最為重要的是,根據《辦法》要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按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市場評估價確定。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是指最低補償面積和不享受最低補償面積的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市場評估價確定。 《辦法》還列出了獎勵措施,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給予獎勵。征收住宅房屋,給予貨幣補償金額10%—30%獎勵;征收非住宅房屋,給予貨幣補償金額10%獎勵。此外,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給予獎勵。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提早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搬遷的,住宅每戶獎勵1萬至3萬元;非住宅每戶獎勵1萬至5萬元。 異地產權調換每降一個地段類別,無償增加15%的建筑面積 《辦法》規定,對征收房屋實行異地產權調換的,安置區位每降低一個地段類別,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基礎上,住宅房屋無償增加15%的建筑面積;非住宅房屋無償增加10%的建筑面積。 此外,征收住宅房屋實行同類地段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所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相等部分不結算差價,所對應的公攤面積不予結算費用。超過后的建筑面積,可分檔次由被征收人以優惠價格購買,調換后的房屋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志愿選擇四類地段以外區域安置可獲5萬補助 為疏解中心城區建筑人口密度,合理配置城市功能,鼓勵被征收人志愿選擇四類地段以外區域房屋進行安置,除按照價值對等原則進行產權調換外,考慮到被征收人生活成本增加,可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按一個房屋所有權證所對應的住戶,給予5萬元的生活補助。 征收租賃國有直管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先行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再按承租人選擇的補償方式分別對被征收人和承租人進行補償。此外,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租賃協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30%給被征收人,70%給承租人;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40%給被征收人,60%給承租人。 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就近套入相應戶型予以產權調換,互不結算差價,產權調換的房屋仍為國有直管公房,由原承租人繼續租賃使用。房屋承租人選擇居住權置換產權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承租人按所占70%份額建筑面積就近套入相應戶型予以置換,置換后的房屋產權歸承租人所有。對被征收人按所占30%份額建筑面積予以產權調換,征收范圍內的若干房屋所占份額建筑面積可合并累計,由被征收人就近選擇對應套型和面積予以產權調換,互不結算差價,原則上整棟整單元安置。原租賃國有直管住宅房屋已按房改價購買70%產權的,應按房改政策購買剩余30%產權后,視為完全產權予以補償。 征收過程中不得采取暴力或中斷水、熱、氣、電迫使搬遷 按照規定,蘭州市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同時《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項目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同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實施強制執行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被征收房屋做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