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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這種情況下被拆遷人有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權利,你可知道?时间:2018-08-31 阅读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就被拆除房屋的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達成的協議。 它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但實踐中仍因當事人違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出現糾紛。主要有兩大類糾紛: (1)一類是因貨幣補償引起的。但因為貨幣補償方式具有一次性了斷的特點,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較為明確,此類糾紛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2)另一類是由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安置引起的。因產權調換方式引起的糾紛涉及到被拆遷人的生活居住權利問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矛盾比較尖銳,如果處理不當,可能引發集體上訪等影響社會安定的事件發生。這類糾紛主要表現為補償安置的房屋面積、地點、質量等不符合協議的約定或超過渡期限、逾期安置等等,但最為嚴重的還是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售給他人,造成協議無法履行。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約定的產權產權調換有兩種方式: (1)一種方式是雙方只對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面積、質量、朝向等作出約定,而并沒有將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特定化。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拆遷人將條件符合的補償安置房屋交付給被拆遷人,即不為違約。 (2)另一種方式是雙方不僅對面積作出約定,而且對補償安置的房屋位置、特定用途也作出明確約定。那么拆遷人必須將約定的房屋交付給被被拆遷人,否則即為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但如果開發商將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而只對被拆遷人僅僅承擔違約責任,顯然不能夠補償被拆遷人的損失,也不能阻止拆遷人繼續惡意一房數賣的行為。故為阻止拆遷人肆意違約,擅自將拆遷安置房屋另行出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此類糾紛作出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用房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這一條解釋,如果拆遷人將特定的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有兩種選擇: (1)一種選擇是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那么法院會依法對這一請求予以支持,使被拆遷人依法獲得補償安置房屋; (2)另一種選擇是被拆遷人要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要求拆遷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要求拆遷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