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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屋被當做違章建筑,就該拆嗎?时间:2018-09-05 【原创】 阅读 近期,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楊小燕律師接到了大量關于房屋被當做違章建筑要求拆除的咨詢,今天,楊小燕律師便向大家講述一下,什么是違章建筑,違章建筑到底該不該拆?該如何拆? 在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中,并沒有準確的界定違章建筑的概念。通常,百姓對違章建筑的理解就是沒有產權證的房屋,而通常學理意義上理解的違章建筑則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在未取得有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但是,并非所有的房屋都屬于違章建筑,畢竟我國1974年才成立了相應的規劃機關,1990年才出臺了第一部《城市規劃法》,2007年才通過了《城鄉規劃法》,在一系列的職能銜接過程中,出現一些無證房屋或證件不全的房屋很可能是因為歷史遺留問題。 那么,違章建筑到底該不該拆呢?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可見,并非所有的違章建筑都要被拆除,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具體確定。 但對于違章建筑的拆除,我國法律也有著嚴格的規定,并不是想拆就能拆的,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首先,需要行政機關對涉嫌違章建筑的房屋進行查證和認定,如果確實屬于違章建筑,則會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違章建筑,同時告知當事人復議及訴訟的權利,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自行拆除房屋,行政機關可以在期滿后作出行政決定,在規定期內當事人仍未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拆除。但在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前,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應盡義務。催告書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告知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陳述及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如果當事人經過催告依舊未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送達當事人,強制執行的決定應當包含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依據、方式及時間,救濟途徑以及實施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當然,在實踐過程中,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楊小燕律師也遇到過大量以認定違章建筑的方式降低補償的情形,因此,當您遇到類似情況時,一定要仔細分辨自己的房屋是否在征遷范圍內,是否真的屬于違章建筑,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的拆遷律師提前介入,防止損失的擴大。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