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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0年惠州市惠城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 ,征地補償有了新變化!8月15日,惠城區政府辦印發《惠州市惠城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據悉,惠城區將建立征地補償爭議調解機構和征地監管機構,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補償行為合法、公平、公正。 權利人不配合調查登記的 將辦理公證手續 實施細則要求,惠城行政區域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征收與補償,由區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征地工作。區政府建立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綜治信訪、民政、財政、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建設、農業等部門組成的征地補償爭議調解機構。區征地補償爭議調解機構應當及時調處征地補償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補償行為合法、公平、公正。征地補償爭議調解工作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 同時,惠城區政府還設立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審計等部門組成的征地監管機構。負責對年度內征地范圍、程序、補償與安置標準、補償費用的分配、有關部門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征地工作中損害被征地農民利益的行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區征地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區征地監管機構應當根據征地工作開展情況,對征地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年中和年度檢查,并向區政府報告結果。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不配合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進行調查、登記等工作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公證手續。 如果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領取補償款的,或者地上附著物或青苗權利人不明確的或地址不詳無法聯系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法按時撥付征地補償款項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提存公證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有關資料提供人對資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接收人應現場進行核對,在資料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相符”及核對日期并簽名確認。 付清補償款后60天內 完成清場及圍蔽 據了解,《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惠府〔2017〕18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清場的時間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交付土地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用地單位提出的時間要求完成清場,沒有明確時間要求的,在付清補償款后60天內完成清場及圍蔽。 《暫行辦法》第三十條所述的特殊情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紅線圖所標注的地類或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地類有異議。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地類認定申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地類認定申請后,對擬認定地類的土地進行現場調查、收集相關地類變更的證明材料、提出處置意見送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后報區人民政府審定。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區財政、法制、規劃建設等部門及征收項目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房屋征收涉及《暫行辦法》未確定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安置房選址及交付時間、被征收房屋評估基準日、住宅房屋過渡期安置補助標準、經營性房屋及工業倉儲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安置房價格等,認真研究提出明確的意見,報經區政府審定后公布實施。 對無房屋產權證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過房屋產權證件證載面積部分的住宅房屋)的認定程序為,由權利人申請,經村組調查核實并由村組負責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在房屋所在村組公示7天以上,報規劃建設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后實施補償。 建安置房要根據實際需要 確定進度和交付時間 《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要求,應安排宅基地但沒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補償,包括房屋價值補償(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簽約補助。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其他房屋不得給予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和一次性簽約補助。一次性簽約補助,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條件的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補助金額為本征地項目安置房評估單價的20%。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的建筑面積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安置房應當在惠城區規劃區內建設,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要求;堅持相對集中、就近安置、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質量優良、經濟適用的原則。區規劃建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征收項目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落實安置房建設用地選址。 區規劃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安置房的建設。根據安置房實際需要,確定安置房建設規模、進度、交付時間;負責向市財政局請撥安置房建設資金。安置房項目的戶型設計,可以征求征收項目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組代表、安置對象的意見。安置房戶型結構應體現居住需求的多樣性、實用性和合理性。安置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標準支付,資金支出納入征地成本。 未建或僅建有房屋基礎的宅基地 可申請補償 根據《暫行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包括經營性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工業和倉儲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以及對經營性房屋或者工業和倉儲房屋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其他不是以“住改商”房屋,或以工業、倉儲房屋為主要生產經營場地的種植業、養殖業,均不得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應當給予二次搬遷補助的,按所選擇安置房的建筑面積計算,標準為15元/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補助。二次搬遷補助費在安置房屋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時向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權利人支付。 《暫行辦法》第五十六條所述的“‘一戶一宅’檔案和臺賬”,可以是紙質文檔、電子文檔。“一戶一宅”是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一戶”:夫妻與未成年子女的為一戶,成年子女可單獨為一戶,離異后的雙方可分別為一戶。 未建設或者僅建有房屋基礎的宅基地補償,應當由權利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及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核發的批準文件、宅基地所在區域規劃、“一戶一宅”承諾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依據、用地面積等資料中的至少一項資料。 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組調查核實并由村組負責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組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間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異議人可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查實。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確認后給予補償。 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已發布征地預公告并已部分實施征地的項目,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利于征地工作的原則,提出意見,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區政府之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申請程序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如何補償 ●確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范圍; ●權利人提交有關資料;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有關資料;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測繪、評估或組織有關人員現場清點;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現場清點結果填寫補償登記相關表格; ●將補償登記結果在被征地村集體所在地張貼公示并審查確認和證據保全; ●辦理補償審批手續; ●支付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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