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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進行司法強制拆除?一、實踐司法強拆要符合章程的條件。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章程,法院應該對下面三個要件進行稽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根據《條例》章程,申請人應為“作出屋宇征收決策的市、縣級百姓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職權。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規章程。該征收賠償決策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許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章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賠償決策章程的期限內不遷居”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實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施行法定負擔。征收賠償決策章程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遷居的實情。任何強制實行的條件均是被實行人拒不施行負擔。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求具備這一實情要件。若被征收人積極施行賠償決策,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實情基本。 唯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狀況下,司法強拆程序方得以啟動。 二、此外,尚有一些事項需求關注。 1、商業拆遷是不應許司法強制拆遷的。只能經過協商達成賠償條約。 2、公共益處的拆遷,在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達成條約以后,假如被征收人不自動施行條約,法院拆遷不能逕行強制,只能經過征收人向法院告狀以后,待裁決文書見效以后,遵從法定程序進行強遷。 上一篇關于拆遷的誤區有哪些下一篇在拆遷的過程中有哪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