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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拆遷中會有哪些套路?时间:2018-09-14 阅读 自2016年開始,全國各地開始實施養殖場禁養計劃,但在實施過程中,相關部門往往是實施“一刀切”的方法。 很多面臨拆遷的養殖戶都非常疑惑的問:當初建養殖場是響應國家的號召,現在說停養就停養,說給拆就給拆了,連補償都沒有這合法嗎? 針對規模場拆遷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影響產業發展和養殖戶收益的問題,農業部副部長于康震作出了回應:不該禁養的不能禁,防止盲目擴大禁養范圍;該禁的要堅決禁,但要給予合理補償。拆遷不是主要的辦法,更不是唯一的辦法,要給予一定的過渡期。 養殖場拆遷律師在此想說的是:由于缺乏關于畜牧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的法律明文規定,很多地方對養殖場進行拆遷時往往為了降低成本,通過種種理由和手段不給養殖場任何補償。那么,在養殖場拆遷過程中會存在哪些貓膩呢? 第一種:養殖場畜禽屋舍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屬于違法建筑,拆違無補償。 第二種:養殖場非法占用農用地,責令限期拆除,不予補償。 關于以上兩種破綻明顯的逃避補償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早有規定,也講明了畜牧養殖用地的性質: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性質仍屬于農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也就是說,占用農用地進行養殖場建設和經營的,生產設施用地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無需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方以這樣的理由責令或強制實施拆除行為的,實際上往往是為了逃避對養殖場主的補償義務的手段。 第三種 根據國務院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進行環境整治,被拆遷養殖場不符合環評要求,無補償。 《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為環境整治,經濟開發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養殖業的發展”。 因此,以環境整治或環保的名義要求養殖場無條件接受關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遷方逃避合法補償的手段,并沒有法律依據。以環保、違建或政策要求為由逃避對養殖場的拆遷補償本身就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為,如果有養殖戶遇到這幾類情況的,千萬不要出于對對方氣勢的畏懼中了拆遷方的圈套。 因此,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提醒:不管是在房屋拆遷當中還是養殖場拆遷中,如果以各種不正當手段強制進行拆遷的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事后,千萬不要默不作聲,也不要實施暴力方法,一定要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