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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有必要了解一下行政訴訟的程序及受案范圍!时间:2018-09-14 阅读 行政訴訟通俗點說就是民告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行政訴訟的程序是怎么樣的呢?哪些情況下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責令限期拆除處罰決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訴訟機關為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規定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被告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上訴判決: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2、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3、行政指導行為; 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5、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6、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7、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8、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9、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10、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北京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如果遇到行政機關違法強拆時,老百姓應當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運用一系列的法律救濟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自己受到的損失得到合理有效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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