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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出新規!賠償糾紛應該誰來舉證?时间:2018-09-18 阅读 拆遷補償至始至終都是被征收人最常問到的問題,也是拆遷方與被征收人發生矛盾沖突的一個重要因素。為了確保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今年年初開始拆遷補償實出了新規。 改變補償規則,實現雙向補償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房屋所有權屬于老百姓個人,在之前的拆遷補償中,只有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自從實施新規開始,老百姓不僅可以領到農村房屋的補償,而且還可以領取宅基地的補償,實行雙向補償制度。 擴大補償范圍,提高補償金額 從今年年初開始,拆遷補償范圍擴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農民的固定財產:農房以及房屋內的裝修。另一方面,其他財產:地上附著物補償比如農民的果園菜園,或者水井廁所等。 補償方式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貨幣補償,根據老百姓被損失利益的總價值折合成人民幣進行補償。第二種是等價置換,被征收人可以在政府規劃區域內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選購商品房來彌補自己的損失。且兩種補償方式可結合使用。補征收人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一種! 更改原有的計算方法 拆遷補償金額=宅基地面積*拆遷補償單價+農民固定財產(房屋)估價+安置費+農村其他財產補助(附著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遷的補償范圍:包括農民的房屋、房屋的裝修、以及院內附著物。 然而,在征地拆遷中還是會有很多原因導致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那么,此時要想解決糾紛的話,通過法律途徑來處理無疑是一個很好的辦法。不過,在實際處理時,會涉及到很多問題,比如舉證。那么在征地拆遷賠償糾紛誰來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舉證的一般規則,同樣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不管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還是對相關事實行為,也應由原告對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舉證能力或舉證能力較弱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責令被告來進行舉證。 原告對因強拆所致物品損失的“舉證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實施強制拆除時,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所致,這樣在原告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其有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即發生舉證責任的轉移,這也是行政機關法定職責而致必然的舉證責任。 我們都知道舉證責任是一種證明責任,舉證責任包括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是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依法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之后果。行為意義上的舉證是動態的舉證責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間進行轉移。在一個具體的案件中,當原告按證明責任之要求提供了有關證據,使法官對原告所證明的事實形成初步的內心確信,原告提供證據的責任開始轉移。當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證明事實的證據,使法官對原告證明的事實無法確信時,舉證責任將再次轉移到原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將行政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轉移進行了明確。即當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后,舉證責任即轉移到被告一方,被告應當提供不予賠償或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如被告舉證不能,則根據結果意義舉證責任的規定,其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如不能提供出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且始終無法提供證據推翻原告訴請損失的主張,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由于原告在前期的行政程序中處于弱勢,收集證據的能力是有限的,對“損害事實”證明上,應當適用優勢證明標準,也就是說原告只要初步提供證據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即可。當然在類似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的賠償請求應當合情合理,對于某些明顯夸大的損失,或者無法提供初步證據的,法院本著客觀、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來進行認定。 在征地拆遷中,如果遇到賠償糾紛時,可通過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進行處理。不過,不管采取哪些方式來解決,要想處理結果對自身有利,必須要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才有可能獲得有利的處理結果。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