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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縣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暫行辦法公布,縣城規劃區水田補償51000元/畝為做好鳳山縣轄區內征地拆遷安置工作,鳳山縣政府印發了關于鳳山縣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鳳政發〔2018〕16號)。其中縣城規劃區水田征收補償標準為51000元/畝;旱地、魚塘、園地、林地44000元/畝;另外,旱地再按17000元/畝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林地再按17000元/畝補償地上附著物;園地果木再按實際評估補償。 關于印發鳳山縣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鳳政發〔2018〕1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和駐鳳中直區直市直各單位: 為做好鳳山縣轄區內征地拆遷安置工作,推動項目建設和維護被征地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鳳山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征地拆遷的范圍和要求 (一)征地拆遷的范圍:鳳山縣轄區內項目建設所需要占用的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面其他附著物。大中型水利、水電及管線工程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重點基礎設施項目另行規定。 (二)征地拆遷的要求:征地拆遷的標準嚴格按照本方案執行,征地拆遷規模嚴格按照項目建設相關設計文件要求進行。 二、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依據 鳳山縣境范圍內項目建設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河池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實施新一輪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河國土資發〔2016〕13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鳳山縣用地實際執行。 三、拆遷安置補償原則 (一)建筑物或構筑物拆遷按本方案補償標準一次性補償。 (二)被拆遷房屋用地凡符合“一戶一宅”相關規定的,由縣住建、國土部門統一規劃,按照同類地段、同類地塊、同等面積(指主房面積)的原則相對集中安排。其它附屬設施占地按征收水田的相關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三)縣城規劃區及規劃區可視范圍內先行建設未實際安葬的墓地不予補償。已安葬的墳墓,按墳墓拆遷的補助標準予以補償,墓地由縣民政部門在公墓區內按照統一標準統一安排。愿意自行遷葬的,可自行選擇墓地遷葬,但不得在縣城規劃區及規劃區可視范圍內周邊山林土地內安葬。 (四)凡占用河道用于的耕作或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不予補償。 (五)未經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及公路控制區內違章建設的電力、電信管道、桿線等一律不予補償,由相關部門自行遷改。 (六)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照法律程序強制執行。 四、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1.縣城規劃區: (1)水田:51000元/畝,另按被征面積的5%安排三產發展用地; (2)旱地、魚塘、園地、林地:44000元/畝。另外,旱地再按17000元/畝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林地再按17000元/畝補償地上附著物;園地果木再按實際評估補償。 (3)未利用地補償標準: ①未利用地(宜林石山地):8400元/畝。 ②未利用地(裸巖石礫地、裸地等):4400元/畝。 2.旅游核心景區(三門海景區): (1)水田:50000元/畝,另按被征面積的5%安排三產發展用地或按30000元/畝安排貨幣補償安置費; (2)旱地、魚塘、園地、林地:43000元/畝。旱地再按17000元/畝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林地再按5000元/畝補償地面附著物;園地果木按實際評估補償。 (3)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000元/畝。 3.鄉鎮區域(除縣城規劃區和三門海景區外): (1)水田:50000元/畝,已包含一次性生活補助; (2)旱地、魚塘、園地、林地:40000元/畝。旱地已包含一次性生活補助;林地已包含地上附著物補償;園地果木按實際評估補償。 (3)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000元/畝。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詳見附件) (三)國有土地補償標準 征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按征收當地同類集體土地補償標準的70%給予補償。 五、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在本辦法頒布之日前已經開工建設的項目未完成征地拆遷的,征地拆遷的補助標準按原方案執行。 附件:1.鳳山縣征地拆遷青苗補償標準 2.鳳山縣征地拆遷苗圃補償標準 3.鳳山縣征地拆遷零星果木林補償標準 4.鳳山縣征地拆遷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5.鳳山縣征地拆遷電力、電信、水利及其他設施補償標準 鳳山縣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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