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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區別要了解,小心征用變征收!时间:2018-09-21 阅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如上,在《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使用了“征收或征用”的字眼,從而將征收和征用區分開來。實踐中卻常常出現將二者隨意換用或是錯用的情況,實際上,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雖然僅一字之差,含義卻是截然不同的,因而絕對不能混淆。所以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區別要了解,小心征用變征收! 那么二者究竟有哪些區別和聯系呢? 一、土地征用與征收的概念區分 1.土地征收 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的行為。 2.土地征用 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使用集體土地并給予補償,在使用完畢后再將土地歸還集體的一種行為。 二、土地征用與征收的相同之處 1.二者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關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一定爭議,在此小編不作詳細闡述,只強調兩點,一是公共利益應該與商業利益區分開來;二是公共利益的受益主體應該是社會公眾,而非某些部門、單位或是某個人。 2.二者都具有強制性 無論土地征收還是土地征用,都體現著國家意志的強制性,不以公民個人意志為轉移。 雖然征收、征用體現的國家意志,但是當國家意志具體為一種行為時,也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此外,實踐中某些違法亂紀的部門或個人并不能代表整個國家。因此,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政府的侵犯,也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千萬不要因為“官官相護”之類的思想而放棄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 3.二者都要依照法定程序實施 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剝奪了公民的私有財產,因此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4.二者都需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不管是征用還是征收,都需要對土地及附著物進行評估,并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當地的標準給予公民補償。 三、土地征收與征用的具體區別 1.法律后果不同 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土地征用只是土地使用權的暫時轉移,土地所有權并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這一點正是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本質區別。 2.審批機關不同 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3.實施程序不同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 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為:發布征地通告——征詢村民意見——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登記——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4.土地用途的性質不同 征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征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將土地用于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并在使用期滿后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5.補償標準不同 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北京凱諾拆遷律師總結: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二者僅僅一字之差,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所涉及的法律程序、法律后果也都不同,因而準確區分這兩個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