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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政府征收土地是合法的嗎?鄉政府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征收土地?时间:2018-09-21 阅读 在現實生活中國家征收土地,一般是用于經濟建設,例如修建公路、鐵路、水利工程等,而征收土地對征收人是也有條件要求的,那么鄉政府征收土地是合法的嗎?鄉政府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征收土地? 一、鄉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征收土地的具體實施主體只能是國土局,鄉政府并沒有實施征收土地的權限,如果鄉政府對土地進行征收,屬于違法行為。 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的規定,征收土地的具體實施主體分為兩級主體兩級部門,一是設區的市政府及其國土局,二是縣(縣級市)政府及其國土局。 征收土地時經常出現違法實施主體的情況,為鑒別征收土地實施主體的合法性,明確如下: 1.鄉鎮政府不是實施征收土地的主體,發布安置方案、公告;簽訂補償協議均無法律依據,屬于超權越職的違法行為或非法實施征收土地行為,最常見的是“以租代征”。 2.區政府及其國土分局不是實施征收土地的主體,理由是: (1)土地征收伴隨著土地供應即出讓或劃撥; (2)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法律授權給市縣政府; (3)區政府雖然屬于縣級政府但不是屬于獨立的財政體系的政府無法支付土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3.開發區管委會是否屬于實施主體,目前尚無法律依據,部分省政府頒布了開發區管理辦法,授予實施土地征收權。沒有法律依據就屬于違法行政,開發區不是行政管理應是開發區內的業務管理,不具備政府的職權。 二、鄉政府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征收土地 我國第六十一條規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也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其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規定:“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鄉鎮建設、農村村民。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年,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所以,鄉鎮政府及村級組織是沒有批準征用農民土地的權利的。 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