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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是有期限的,你可知有多久?并且征地價格又是如何確定的?讀完本文便可知曉!时间:2018-09-21 阅读 很多人,包括被征收人、地方政府、基層法院對有權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準文件的效力從不懷疑。然而,征地公告批文不是一勞永逸,是具有一定期限的,那么征地公告的期限有多久呢? 一、征地公告期限有多久 1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 2、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二、關于征地公告期限的相關法律法規 1、《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九):“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2、《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7號)第(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3、《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06號)第一:“……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自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該部分土地的農用地轉用失效,并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三、征地公告相關內容 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的,在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2004年我部下發文件,明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應履行征地批后“兩公告一登記”程序,即市、縣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將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被征地農民集體和農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再予公告。 而政府在對居民的房屋進行征用時,會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征地價格補償的標準也依據實際情況有著不同的區分。那么征地價格如何確定呢?下面就由北京凱諾拆遷律師來為您詳細介紹。 一、征地價格補償標準 (一)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二)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三)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二、征地價格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一)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二)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三)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以上就是凱諾征地拆遷律師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征地價格補償標準以及征地價格補償管理的相關內容,需要注意的是,針對農村用地中的耕地、土地附著物等不同的情況,相應征地價格的補償標準也有所不同,故大家應根據實際問題來確定征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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