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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中什么時候找律師效益最大沒簽 “沒簽”是指被征收人未在不合理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上簽字。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補償協議屬于合同,是在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做出的雙方協議。因此發生糾紛,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所以,不能隨意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原因有二: 首先,補償協議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二,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一旦簽訂補償協議,就表明被征收人認可征收方的安置補償,這樣的情況下一旦走司法程序,對于被征收方非常不利。 即使被征收人想要主張這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這是在受到征收部門的欺詐、脅迫之下簽署的也是需要有證據證明。但是由于被征收人法律意識淡薄,往往無法保留有利證據,也就意味著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被征收人撤銷或變更補償協議的請求。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人對安置補償方案和征收方提出的補償款不滿意,除了不要簽訂補償協議外,更不能領取征地拆遷補償款。由于在行政訴訟中,根據《比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與被訴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行政訴訟的適格原告。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已經簽訂協議并領取了征收補償款,就意味著其與政府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了,也即不再是適格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法院就不會給被征收人立案了。 因此,在進行房屋征收補償的過程中,被征收人未簽訂不合理的征收補償協議、未領取不合理的征收補償款是成功維權、獲得合理補償的基礎。所以,被征收人對于征收補償協議應當給予足夠重視,如果對征收補償協議不滿,認為征收補償不合理,不能因為承受不住征收方的壓迫、威脅、利誘就簽字。 沒拆 沒拆是指被征收人的被房屋未被征收方拆除。 在進行房屋征收時,相比于被征收人,征收方往往是更著急的,他們希望能夠盡快完成征收事宜,進行下面的開發。 那么,在同征收方關于房屋征收補償進行協商時,被征收人擁有的房屋就成為了談判的關鍵籌碼。被征收人一天不同意征收補償協議、不進行搬遷,就意味著征收不能順利進行、征收方的工作不能完成。因此,如果被征收人想要成功維權,獲得合理的補償款,看好自家的房屋就是重中之重。也正是因為如此,雖然強拆、偷拆、幫拆等行為是違法的,但在實踐中卻層不不窮。 因此,作為被征收人應當對自己的房屋足夠重視,警惕征收方的強拆、偷拆等行為。當然,雖然看好房屋不被違法拆除是十分重要的,但也不意味著面對征收方的強拆行為,被征收人必須要拼死捍衛、暴力抵抗。如果遭遇強拆,采集、保留有利證據才是正確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