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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農村但戶口已遷出,還能享有宅基地嗎?網友提問: 一些本是農村戶口的人員,由于“特殊歷史時期、特殊原因”變成非農戶口,能否以村民資格享有宅基地?本人在工作中碰到了以下幾類人員: 一位是錢某,現年77 歲,1998 年江蘇省政府因其在農村當“赤腳醫生”為防治吸血蟲病作出過重大貢獻,獎勵其妻子“ 農轉非”。當時其妻子本是農民,轉為非農戶口后,沒有享受到任何優待,現一家人住在建造滿40 年的房中,因為不是村民,不能翻建。 另一位金某本是莫城街道三合村農民,因上世紀90 年代常熟市在農村推廣沼氣能源,金某作為專家被借用至市“ 沼氣辦”工作,戶口還是農村戶口。后金某由于小孩讀書把全家戶口遷到了離單位較近的另一個鎮的農村。1997 年“ 沼氣辦”解散,金某回到本村生活,申請翻建原有老宅。 此外,還有部分村民在上世紀90 年代中期給下一代購買了城鎮戶口,但是這些人成年后仍在農村生活工作,他們作為獨生子女,想在父母年老后以村民身份繼續使用宅基地。請問,這些人員能否作為本村“ 村民”享有宅基地? 答疑專家-謝偉: 答:《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一戶一宅”的原則,但未對其具體含義進行明確。各地可積極通過地方性法規、規章(省及省授權的市,按新修改的《立法法》規定)進行明確。條件不成熟但問題突出的,可先行出臺相關政策予以規范,防止問題越拖越大。若當地出臺了統一的一戶一宅認定政策,這一問題即可迎刃而解。但在未出臺前,這個問題得經由村民自治方式解決,其依據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具體有兩種解決方式: 一是批量化解決,如根據入村時間、與村淵源、對村貢獻、對該村未來發展作用等情形制定辦法,宅基地審批時統一按該辦法處理。 二是在村集體未出臺統一辦法或規定不明確時,對個別情況進行判定。 需要指出的是,如若僅為買城市戶口導致無房的,因當時即違法在先,故本人得承擔這個代價。像那些走了又回來、赤腳醫生與“ 沼氣辦”工作人員等為當地作出貢獻的,當年的招聘單位(單位撤銷的,政府應承擔)即負有解決其無房問題的責任,不能簡單推給農村了事。上述人員,在生活狀況確實不佳時,政府也應看是否可給予經濟適用房、公租房或低保等待遇。城市確實無法解決有貢獻人員住房的(或該人員不愿意居住在城市的),原借用的政府機關也應證明其貢獻情況,并發函至該村請予以照顧(如宅基地審批,或租賃住房等)。 最后,作為國家政策的執行者,涉及宅基地管理的當地農業和農村、民政、國土、公安等職能部門、街道可對各村的入戶政策進行指導、協調,以實現土地管理、居住保障和村莊長遠發展的有效統一。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