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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是什么?表現方式又是如何的?时间:2018-10-08 阅读 以行政違法行為是積極作為還是消極不作為的表現狀態為標準,對行政違法行為可劃分為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又稱行政作為的違法)與不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又稱行政不作為違法)。很多時候只關注行政作為的違法,而忽視行政不作為違法。 行政不作為違法的特征 對于什么是行政不作為違法,理論界的觀點大多大同小異。有人認為,不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機關、其他行政公務組織或行政公務人員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卻違反該規定而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有人認為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及其行政人員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職責的義務,并且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行為。還有人認為,行政不作為違法是行政機關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作為的義務,而消極地沒有或沒有全面履行,從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國家合法權益的狀態。 它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一行政機關依法具有特定的行政作為義務;二行政機關在客觀上采取了不作為的方式,沒有或沒有全面履行作為義務;三行政不作為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國家的合法權益。比如一位生活困難者,符合并需要獲得國家物質幫助,有關民政部門對其申請久拖不批;一位受害者,受到了恐嚇,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保護,公安機關沒有及時采取保護措施等等。 對于什么樣的行政行為為行政不作為違法,可以從行政不作為違法的特征——外部特征和內在性質進行認定。 首先,從外部特征看,衡量標準是行政機關有沒有超過法定期間、無法定期間的超過60日或者合理期間而不履行法定職責,有的就是行政不作為違法,反之,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就應屬作為違法。 其次,從內在性質看,行政不作為違法應具備以下三個基本性質: 1、行政不作為違法是單方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需征得相對人的同意或認可,僅僅取決于行政機關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 2、行政不作為違法是非要式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不受法定形式的拘束,只要行政機關在實質上沒有或沒有全面履行作為義務即構成行政不作為違法。 3、從必須履行法定職責而言,行政不作為違法是受羈束的行政行為,因為行政機關的作為義務是法定的,行政機關不能放棄、推諉,沒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行政不作為違法的表現方式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復。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后,借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 現實中,行政不作為違法的表現方式是多樣式的,如何認定一個具體行政違法行為的表現方式到底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呢?可采用排除法,僅僅分析該違法行為的外在表現是不是作為,如果不構成作為即為不作為。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