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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具備哪些條件才可以拆遷一、拆遷應當具備的條件: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里提出的要求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二、拆遷應當具備的審批: 現在無論農村征地還是城市房屋拆遷都要求在實施拆遷行為之前完成一系列的行政審批,現在叫行政許可。 首先,取得項目立項。按照現在《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所有的行政許可都必須公示,未經公示無效,涉及到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必須聽證。 第二,取得規劃許可。目前實施規劃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一書兩證——《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房屋拆遷主要要求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依據前面的項目選址意見書,項目選址要征得附近的人同意。目前在房屋拆遷訴訟階段,一般會忽略選址意見書。如果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準備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時候,老百姓可以要求聽證,要求對規劃許可審查,看前面有沒有選址意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