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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拆遷補償與廠房高度是否有關拆遷拆遷一步登天,也許是人生中經歷的首先次,企業主接到拆遷通知本應是一件高興的事,因為拆遷意味著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的改善,生活質量得到提升。然而現實是殘酷的,對法律知識薄弱老百姓來說是致命的弱點,面對拆遷方的種種官方說法幾乎是無法反駁,對拆遷方給出的說法也只能是憤憤不平,出現這樣結果的原因之一,在于被拆遷人不懂法。 在征地拆遷維權案件中,行政復議可以說是被拆遷人進行法律維權的一個重要途徑,但是在法律調查結束后,是否進行復議申請,怎樣啟動法律維權程序,采取何種維權措施都是針對具體的個案情況來決定。 房屋舉架越高,同等房屋的評估價格就越高,但這個價格是由評估單位評估確定的。在拆遷過程中,你可以依據評估單位確定的市場價格與拆遷單位協商,一般情況下,會得到略高于評估價格的補償,但從實際操作看,現在要求土地置換的比較多,因為國家對環評要求比較高,土地需求量比較大,通常情況下,拆遷方都是以貨幣形式給予企業主一定的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比較高新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新在2018年2月8日正式頒布實行,新法當中新的制度規定較多,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不同理解和認識,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步一、明確和細化。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為根本宗旨。堅持人民主體地位,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司法解釋的目標。按照加強人權法治保障的要求完善和發展行政訴訟制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訴訟權利,為人民群眾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優質的司法救濟,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司法需求,切實保證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新行政訴訟法為了解決過去長期存在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的突出難題,回應人民群眾對新時代行政審判的新期盼和新要求,直面問題,作出很多符合中國國情和司法實際的新規定,其中很多具有體制機制改革的意義。這些新制度新規定能否落地生根,決定著行政審判在新的時代背景下,能否完成新的歷史使命。因此,在起草司法解釋過程中,不僅堅持解釋定位,堅持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起草司法解釋,同時也充分運用司法智慧,確保新行政訴訟法的各項新制度可操作、可運行,以實現行政訴訟制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解決行政爭議的基本宗旨。 行訴新司法解釋實行在很大程度上是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做為立腳點,這對老百姓是極為好的事情,所以,我們提醒廣大被拆遷戶,遇到拆遷一定要運用選擇比較為有效的途徑維護自身利益,上訪、媒體報道,只能是會造成一定的輿論宣傳但是不是比較終的問題解決的辦法比較終達到事半功倍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