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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公路導致拆遷的補償規定一、公路與房屋的距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 1.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縣道不少于10米; (四)鄉道不少于5米。 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2.第十四條 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一)國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縣道、鄉道不少于20米。 除此之外,目前全國部分省市制定了地方性的公路條例,對于公路與房屋的距離也規定了更加詳細的標準,被征地拆遷戶可加以留意。 二、鐵路與房屋的距離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首先款: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同時,上述法規中還包括了對于補償問題的規定。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知道,對于不同的道路是有不同的控制范圍的。只要在控制區或者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的房屋均會被納入征收范圍。所以各位被征收人在面對修路征收的時候要明確自己的房屋是否在控制區內,在控制區內的是可以要求合理補償的,不在控制區內的就與征收沒有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