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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征地之前你必備的知識點一、自建房是不是犯罪建筑?拆遷方口頭說了不算 在拆遷運動中假如產生自建房被認定為違章建筑或是犯罪建設的狀況,首先要先肯定屋宇的建設時光,我國2018年1月1日起推廣的《城鄉籌劃法》規制,一旦自建動作產生在《城市籌劃法》見效之前,則因“法不溯及既往”的通用原則而不得憑據《城市籌劃法》確認未取得籌劃許可的自建房為違章建筑或犯罪建設。 農村屋宇由于歷史緣故等,沒有屋宇產權證件,可是沒證不代表是犯罪建設,犯罪建筑也不是憑拆遷方一句話而認定的,違章建筑唯有城市籌劃行政主管部分有權加以認定。《城鄉籌劃法》實踐后的犯罪建設也僅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百姓政府城鄉籌劃主管部分認定。關于自建房是否屬于違章建筑、犯罪建設,拆遷人、屋宇拆遷主管部分和城管大隊等均不得擅自認定。同樣地,對違章建筑、犯罪建設的處理權僅僅歸屬于籌劃行政主管部分。 假如您收到了《期限撤除犯罪建設告知書》等雷同告知,不能坐視不睬,一定盡快針對該違建告知提起法規程序予以吊銷或確認犯罪,為后續爭得正確拆遷賠償做好結實基本。 二、評估匯報使用有用期等于評估匯報有用期嗎? 當被拆遷人看到評估匯報中有如此一句話時:“該評估匯報使用有用期為自完畢評估匯報之日起一年”。可能會理解為:一年之后這份評估匯報就失效了!假如我對評估匯報不中意,稽遲超出一年的時光,是否不妨從頭評估一次? 根據建設部頒布的《房地產典質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章程:“估價匯報使用有用期從估價匯報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出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值將有較大轉變的,應該縮小估價匯報使用有用期。超出估價匯報使用有用期運用估價匯報的,關聯義務由運用者承擔。在估價匯報使用有用期內運用估價匯報的,關聯義務由出具估價匯報的估價組織承擔,但運用者不當運用的除外”。由此可見,評估匯報使用有用期不等于評估匯報有用期。評估匯報使用有用期是對評估匯報運用者的一種必要提醒。從評估評論來講,評估匯報作出之后即是長期有用的。 三、被征收屋宇的價值到底是怎么肯定的?是由誰肯定的呢? 根據《國有土地上屋宇征收與賠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屋宇價值的賠償,不得低于屋宇征收決策公告之日被征收屋宇雷同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被征收屋宇的價值,由擁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值評估組織遵從屋宇征收評估方法評估肯定。”由此可知,被征收屋宇的價值是由擁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值評估組織肯定的。 有人可能會提出疑心:“房地產價值評估組織還不是聽拆遷方的,拆遷方說高點評就高點評,說低點評就低點評。” 由于拆遷方指定的評估組織中很有可能會有暗箱操縱的狀況,或許是之間存在著某種的益處關系,造成很多的被征收人的關于這些評估組織有很大的不篤信。那么法規關于評估組織的選擇有何章程? 《國有土地上屋宇征收與賠償條例》第20條:“房地產價值評估組織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經過無數決策、隨機選定等方法肯定,詳細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訂。房地產價值評估組織應該獨立、客觀、公平地開展屋宇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體不得干涉。” 遵從法規章程,評估公司由拆遷戶來協商肯定,但評估費由拆遷方承擔,在這種狀況下,評估公司當然會向著拆遷方。而且在踐諾中,評估公司基本都是由政府部分在本轄區界線內指定的;其次,評估公司承攬拆遷評估業務很大水準上取決于政府給不給它做。在如此的狀況下,縱使是協商選出的評估公司,它能依法獨立的對被拆遷屋宇進行客觀公平的評估嗎? 假如您對對評估后果有反對的,應該自收到評估匯報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值評估組織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許屋宇征收部分對原房地產價值評估組織的復核后果有反對的,應該自收到復核后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屋宇地點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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