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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有哪些特征賠償安置條約特征 拆遷 1、屋宇拆遷賠償安置條約是屋宇拆遷兩邊的法規動作。條約關系重點有屋宇拆遷兩邊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條約關系便不能成立。 2、屋宇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規身份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兩邊的經濟能力、政治身份怎么,不應許任何一方將自身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屋宇拆遷職權負擔的同等性,即一方從對方取得某項職權時,也承擔相應的負擔。凡顯失公平的條約是可吊銷的。 3、條約一定是屋宇拆遷兩邊的正當動作。所謂正當動作,是指遵從屋宇拆遷法則章程的要求而實踐的動作。如 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屋宇拆遷條約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包辦人簽署條約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受權說明;委派代理訂立條約的要有正當手續;被拆遷人簽署條約時,應該出具產權證書、運用權說明等法規文件。凡違反法則章程,采用欺騙手段等所訂立的條約都是沒效條約。 4、屋宇拆遷賠償安置條約是擁有法規效勞的文件。呈現在其職權依法發生后受到法規的保護;其負擔依法發生后,則受到法規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條約一定用心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即是在施行條約中發生糾紛,條約條款就是處理糾紛的重點憑據。 5、屋宇拆遷賠償安置條約是一種雙務有償條約,條約的當事人憑據條約享有肯定的職權,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負擔。 6、屋宇拆遷安置條約一定選用書面的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