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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廈門翔安區(qū)完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政策的實施細則(全文)近日廈門市翔安區(qū)人民政府發(fā)布了關于翔安區(qū)完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細則》對征地補償費用、安置補償方式及辦法、合法批建面積計算、應安置人口認定等方面做了詳細規(guī)定。具體通知內容如下: 翔安區(qū)完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政策的實施細則 為加快城市化進程,維護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征地拆遷政策的若干意見》(廈府〔2005〕176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集體土地非住宅房屋拆遷的若干意見》(廈府〔2005〕179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國土房產局關于制定征地拆遷具體實施細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05〕213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調整我市征地拆遷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廈府〔2010〕57號)、《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號)等規(guī)定,結合轄區(qū)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征收集體土地 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水利設施攤銷費等。補償標準按市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實行包干補償。征地補償費用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或者被征收土地屬于農民自留地的,應當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二)安置補助費。被征地農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安置補助費可以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統(tǒng)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附著物所有權人,青苗補償費支付給青苗實際投入人。 (四)其他補償、獎勵 1.農用地(除林地外)水利設施攤銷費300元/畝,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按期交地獎勵金的支付對象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被征收土地屬農民承包經營土地或者自留地的,應將獎勵金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領取獎勵金的組織或個人應積極配合征地單位實施清表、場平,否則,征地單位可以收回獎勵金。 二、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 (一)補償安置方式 在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時,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在規(guī)劃期限內明確為適建的村莊,經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在統(tǒng)一規(guī)劃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補償方式。 (二)補償安置辦法 1.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拆一補一”、不補差價的原則計算;超面積安置的,超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繳交購房款;人均合法產權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給予安置。 全部實行產權調換的,所選取安置房的總面積按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批建面積最小的原則控制;選擇部分貨幣補償、部分產權調換的,應先確定實行產權調換的面積后,方可實行貨幣補償,其貨幣補償面積不得超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批建面積減去安置房面積的余額。 2.實行貨幣補償的,按征收公告發(fā)布之日的安置房市場評估均價予以補償。同一征收項目存在多個安置房地點的,安置房市場評估價取其平均值。鼓勵貨幣補償的獎勵按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具有合法批建手續(xù)住宅房屋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征收房屋按其結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重置價標準按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大于批建安置面積的部分,按“區(qū)位房屋補償價+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計算補償。 4.具有合法批建手續(xù)的住宅房屋,裝修補償可以選擇按照評估補償或按市政府規(guī)定的包干補償標準執(zhí)行,允許被征收人選擇。被征收人選擇評估補償的,不論評估結果高低,一律按評估結果補償;被征收人不選擇評估補償的,按市政府規(guī)定的包干補償標準執(zhí)行。 前款所稱裝修補償評估結果,是指由按規(guī)定確定的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的二次裝修部分根據行業(yè)規(guī)范出具的評估報告并送財政審核部門確認后的金額。 5.征收無合法批建手續(xù)的房屋,不予補償。但對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搬遷的,可根據以下情況適當給予補助、獎勵。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建筑面積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給予人均50平方米補償安置的基礎上,其無合法批建手續(xù)部分,按人均30平方米給予已建部分的補助或未建部分的獎勵,已建部分的補助和未建部分的獎勵按市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建筑面積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其無合法批建手續(xù)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積的剩余部分面積給予已建部分的補助或未建部分的獎勵,已建部分的補助和未建部分的獎勵按市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大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其無合法批建手續(xù)的房屋不予補助,沒有違建也不予獎勵。 6.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附屬物補償、區(qū)位房屋補償價、安置房未初裝修補償、搬遷補助、自行過渡安置補助、按期搬遷獎勵、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獎勵等按市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三)合法批建面積計算原則 1.人均合法產權面積,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為依據,屬“一戶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積合并計算,屬“多戶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計算。 2.農村宅基地申請表或廈門市土地房產契證只注明申請人數,沒有載明具體申請人姓名的,應根據申請表中記載的申請人數結合當時申請人家庭戶口情況確定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申請農村建房中,申請人多次參與申請的,征收時其個人多次參與申請的合法住宅面積均應合并計算。 3.轉讓或贈與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轉讓或贈與的建筑面積應計入轉讓方或贈與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積;受讓方或受贈與方,若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受讓或受贈與房屋的建筑面積應和受讓方或者受贈予方原擁有的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合并計算;若是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實行“拆一補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四)應安置人口認定原則 1.應安置人口為征收期限內(含延長期限)在冊戶口且符合征收人口認定條件的人員。 2.計入應安置人口的情形: (1)符合計劃生育出生、在校大中專生、現役士官和義務兵、婚嫁、勞教釋放人員等正常入戶的; (2)原屬本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大中專生畢業(yè)后三年內,戶口又遷回原集體經濟組織且符合人口認定條件的; (3)夫妻雙方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被征收人,其未成年子女因讀書等原因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變更為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該未成年子女計入應安置人口。 3.不計入應安置人口的情形: (l)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已被征收安置的人口; (3)現在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的在編人員; (4)已享受政府住房優(yōu)惠政策(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單位自管房、直管公房、廉租房、住房貨幣化補貼等); (5)大中專生畢業(yè)后戶口已遷出原集體經濟組織三年(含三年)以上的; (6)夫妻僅一方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出生時落戶為城鎮(zhèn)戶口的未成年子女; (7)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多生育及婚外生育的; (8)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農業(yè)戶口后遷入的戶(人)口; (9)區(qū)政府認為不應計入的其他戶(人)口。 三、征收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一)合法批建面積認定原則 1.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積的,其建筑屬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積率不高于1的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超過1的部分,按市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2.具有合法批建的非住宅房屋,合法批建面積超過容積率1的,按實際批準建筑面積認定;合法批建面積容積率小于1,但實際建筑面積超過合法批建面積的,且屬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積率不高于1的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超過1的部分,按市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二)征收經依法批準建設的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非住宅房屋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裝修補償、附屬物補償、經營者停產停業(yè)損失和職工工資補償、村鎮(zhèn)企業(yè)用地補償、搬遷補助、租金補助、按期搬遷獎勵等按市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四、無合法批建手續(xù)房屋建造時間認定原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實施單位可認定為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無合法批建手續(xù)房屋,應一律依法強制拆除,不給予任何補助或獎勵: 1.經行政執(zhí)法部門巡查發(fā)現并開具制止違法建設通知書的; 2.2003年1月、2003年3月快鳥衛(wèi)星影像圖無影像顯示的; 3.經公示后被舉報查實的; 4.其他可以證明屬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測繪資料。 (二)無合法批建手續(xù)房屋,如快鳥衛(wèi)星影像圖及其他測繪資料未能明確顯示該房屋是否屬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其建造時間應根據該房屋所在的鎮(zhèn)(街)證明資料進行認定。認定情況應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 五、對采取不法手段騙取補償、補助、獎勵的當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廈門市翔安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翔安區(qū)完善征地拆遷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廈翔政〔2005〕150號)、《廈門市翔安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翔安區(qū)調整征地拆遷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廈翔政〔2010〕49號)同時廢止。本細則施行前區(qū)政府公布的有關文件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七、本細則由翔安區(qū)土地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解釋。 廈門市翔安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2018年10月12日印發(f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