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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征收時,被征收人對房屋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如何處理?时间:2018-11-01 阅读 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時,對于評估這一環節就要特別注意了,這個關乎你最終能夠到手多少補償款的問題。而想要更加詳細的了解此程序,則要必須先清除的知道一下法律法規: 評估機構對評估結果有公示和說明義務。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進行現場說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16條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 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18條規定:“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托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17條也規定:“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19條規定:“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被拆遷人對于估價結果如果有異議的,估價機構還應該做更詳細的說明。” 此外, 第20條還規定:“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被拆遷房屋評估異議的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所以,綜合上述得: 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有異議時,可以申請復核評估。 對復核結果仍不滿意的,還可以申請專家進行鑒定。 在此基礎上仍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對此決定,被拆遷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當然在訴訟方面您可能不太熟悉具體操作,也不熟悉法律條文。此時,您要么自己學習法律,要么聯系拆遷律師來介入,為您維護權益,不過,想要維權那就建議您要趁早了!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