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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和村民應如何分征地補償款這塊“大蛋糕”?讓法律來告訴你依照我國土地制度,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對集體財產的權利承擔集體財產產生的相應義務,而村民以承包的形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但是作為農民安身立命的土地,在面臨征收時,該如何處理好使用權與所有權的關系,即村民和村委會的關系? 一、征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哪些?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征收土地應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其中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是指為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國家給予的補助費用;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指征收土地時由征收方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就地上物損失的補償費用。 二、征地補償費發放流程是怎樣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總之,征地補償款作為對用以農民安身立命的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要以不降低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為底線,既要維權其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又要維護其作為土地的使用權的合法權利,使其被征地后的生活得到切實的保障。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