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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出嫁女”的土地權益應該如何維護?时间:2018-11-07 【原创】 阅读 土地本是一個農民安家立命之根本,而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也是人之常情,但在一些地區卻成為了侵害“出嫁女”土地權益的理由,“出嫁女”因為結婚生子而喪失了原本屬于自己的土地,尤其是遇到征地拆遷分配補償款時,往往成為被忽略的人,今天,凱諾拆遷律師便來講述關于“出嫁女”權益如何維護的問題。 凱諾拆遷律師:“出嫁女”的土地權益應該如何維護? 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也是村集體成員的謀生手段、生活保障。因此,如果在土地征收中,涉及到土地補償,如果被征收土地確實存在“出嫁女”的土地,則應當給予其補償。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可以看出,但凡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均有權獲得土地征收補償款。 除此之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也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以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與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以看出,結婚、離婚等并不能成為分辨婦女是否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即使婦女出嫁,在其未取得新居住地的承包土地退出原居住地時,仍應當享有同原居住地村民同等的權利,那么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婦女仍舊享有獲得補償款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僅僅是人身的平等,更是人格的平等,如今,我們早已擺脫了男尊女卑的時代,因此,我們不應該再用舊眼光看待婦女在家庭乃至社會的地位。土地是每一位婦女的生活依靠和保障,因此,我們應該保障婦女享有同他人同等的權利,讓法律賦予婦女的權利真正的落到實處,更好的維護社會的有序發展。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