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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詳細!對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這樣做!时间:2018-11-08 阅读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用、使用、收益、處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是我國社會主義土地所有權的一種重要形式。那么農村征地拆遷無房戶怎么維權呢?請看下面拆遷律師的分析: 在涉及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政案件中,誰有權提起訴訟? 一、集體土地的所有人具有原狀資格 目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人有三: 其一,村農民集體。此為目前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最主要的一種主體!锻恋毓芾矸ā返谑畻l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其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此為目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第二種主體。《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其三,鄉(鎮)農民集體!睹穹ㄍ▌t》第七十四條及《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綜合上述規定,《物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上述三類主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是,如果上述主體不起訴或者成建制撤銷的應由誰起訴,就成為司法實踐中不得不解決的問題。 為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給出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 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 這條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很多涉及農民集體權益的糾紛,由于少數村干部不愿提起訴訟,導致農民權益受到損害而無法得到救濟,甚至有的村委會的公章掌握在鄉、鎮政府部門,難以村集體的名義提起訴訟。由于農民權益得不到保障,又缺乏救濟途徑,導致群體性的上訪,因此有必要賦予具有代表性的農民以集體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 在實踐中,要注意3個問題: (一)正確理解“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組織”。 所謂“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的規定,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以及鄉鎮集體經濟組織。 (二)正確理解“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積極起訴”。 如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積極起訴,過半數的村民客觀上也沒有必要起訴。值得注意的是,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起訴,而過半數的村民也起訴,但訴訟請求不一致時,原則上還是以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個別訴訟請求可以通過協調,使兩者達到一致。 (三)該如何確定“過半數的村民”或“過半數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用戶”呢? 一般認為,“過半數的村民或戶”或“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戶”,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的“過半數”,也包括合法參加村民會議村民的“過半數”!斑^半數”的形成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會議表決,又可以私下聯署,甚至可以用其他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定成員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在實踐中,從加大土地保護力度的角度出發,對土地違法行為或相關不履行職責行為起訴,原告資格應當放寬,只要是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起訴。 實踐中,存在爭議較大的是并不占有、使用相關土地的其他集體成員能否起訴。一般情況下,這類成員不能僅以其具有該集體成員資格而獲得訴權,因為非法占地等土地違法行為雖然直接侵害了集體經濟組織整體的合法權益,然而并不一定直接影響所有集體成員個人的權利義務。如果這類成員能夠舉證,證明其雖然沒有使用該土地,但土地違法行為已經直接影響到其合法權益,如相鄰權,人民法院對其起訴也應受理。 近幾年,由于土地價值大幅提升,涉及集體所有土地的行政糾紛日益增加,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不知征地拆遷中自己的合法權益怎樣保護也不用害怕,因為農村集體組織的特定成員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所以請通過正確的渠道解決問題。如果您在解決問題中有相應的法律問題,不妨及時求助于凱諾專業拆遷律師!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