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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解讀“以租代征”問題时间:2018-11-08 【原创】 阅读 近些年,我們經常接到“以租代征”類咨詢,很多村民在政府部門的“忽悠”下,將承包地租給政府部門使用,然后由政府部門支付租金。然而,在政府部門將這些土地收回后,通過各種途徑改變土地性質,然后將土地出賣給房地產開發商,進行商業開發,進而謀取利益。 很多村民直至發現土地被征收后,才知曉自己的土地早已更名換姓。那么像此類案件中的焦點問題則是政府部門以此種方式征收百姓土地是否合法?百姓在遇到此種情況后應該如何維權?今天凱諾拆遷律師便通過我國的土地征收政策來解讀“以租代征”的問題。 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因此,我國進行土地征收必須出于公共利益,但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使得公共利益在實踐中很難有明確的界定,但值得肯定的是如果征收百姓的土地用于商業開發是絕對不允許的。 其次,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及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可以得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因此我國征收土地必須是國有土地,如果是農業用地,則需要轉為國有土地。 從一系列規定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侵占百姓土地屬于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除此之外,征用百姓的土地需要給予被征收人足額的補償,只有在補償款到位后才可以征收百姓的土地。 那么,如果百姓在現實生活中遇到此種情況要如何維權呢?一方面,被租用土地的百姓可以向法院起訴確認土地租賃合同無效,要求政府返還土地,也可以要求政府安排土地復耕或者重新安排承包地,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盡管有多種途徑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法律并不保護在權利上睡眠的人,一旦錯過訴訟時效,維權行動將難以為繼。 雖然目前我國制定了嚴格的法律打擊各種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以及以租代征的行為,但現實生活中仍有很多機關鉆法律的漏洞,忘掉自己的使命侵害百姓的合法權益,導致百姓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而得不到應有的對價,導致政府部門的信譽降低。因此,我們應該對此類現象引起高度重視,防范以租代征的行為,使百姓能夠安居樂業。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