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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征地拆遷中拆除違章建筑時的行政賠償與補償是怎樣算的?隨著我國經濟越來越好,各種亂蓋亂建的房屋也逐漸的增多,對于違法建筑相必大家也都非常的清楚,就是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由于違法建筑的成因與形態復雜,相應拆違工作涉及違法建筑的調查與認定、責令限期拆除、強制執行以及復議、訴訟等多個環節,利益關系多元、法律關系交織,整治難度非常之大。那么,違法建筑拆除中的行政賠償與補償又是怎么算的呢? 第一,在賠償原則上,沿續了違法歸責原則 通說認為我國采取違法歸責原則。從《行訴解釋》第95條有關被訴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第97條有關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第98條有關行政機關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等應予賠償的規定來看,沿續并發展了違法歸責原則。 第二,在舉證責任上,明確兩類情況下由行政機關承擔損失舉證責任 當事人主張賠償補償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其承擔舉證責任。但兩種例外情形下轉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一是基于拆除事實。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2款、《行訴解釋》第47條規定,拆違中因相關建筑物已被拆除而不復存在,當事人已難以就其房屋等損失提供證據,此時即應由行政機關提供執法時填寫的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相關物品清單,承擔舉證責任。二是基于程序義務。《行訴解釋》第47條第2款規定,對于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鑒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此時評估或鑒定程序義務直接轉化為舉證責任。 第三,在賠償數額的確定上,確立了法院的酌定職責與規則 《行訴解釋》第47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拆違案件中賠償補償的處理 《行訴解釋》的上述規定,對于處理拆違案件中當事人一并要求城管等拆違實施部門、區政府(以下統稱為拆違機關)賠償補償具有直接指導意義。適用中應當注意把握以下五個方面: (一)案件審理標的應當特定 拆違主要包括兩類行政行為:一是獨立的法律行為,包括書面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強制拆除決定;二是相關準備與實施行為,主要是程序性行為、過程性行為(如立案、調查、送達)和事實行為(如房屋拆除和相關物品搬移)。第一類行為明確屬于行政復議、訴訟受案范圍與審理標的。第二類行為并非獨立的行政行為,不能單獨作為案件審理標的,只能歸入第一類行為進行審查。實踐中要注意避免處理合法性問題時審查第一類行為,在處理賠償補償問題時卻將第二類行為單獨抽出進行合法性判斷并與賠償補償問題相掛鉤的做法。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違機關未作出第一類行為即直接將建筑拆除的,此時該事實行為即可復議、訴訟,并可與賠償直接掛鉤。 (二)明確區分賠償與補償 按照法理,拆違行為違法導致當事人財產損失時適用賠償;拆違行為本身沒有違法,僅在準備或實施過程中因為拆除方式不當、物品搬移或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的,則應適用補償。要注意防止以結果歸責,只要有損失就不加區分地全部適用賠償的做法。 (三)合法財產是前提 合法財產受損是賠償或補償的前提。拆違案件所涉財產主要包括違法建筑、建筑材料和室內物品三類。違法建筑本身是違法實施建設工程的結果,不屬于合法財產,亦不應納入賠償補償范圍,否則等于變相鼓勵違法搭建。室內物品屬于合法財產,納入賠償或補償范圍。較難處理的是建筑材料,一方面作為違法建筑的組成部分,很難將其一概稱為合法財產;另一方面現實中又確實有些建筑材料具有獨立使用價值,拆除時可以與違法建筑相區分,如價值較大的門窗結構等。 (四)因果關系是基礎 拆違行為違法或不合理,不一定必然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如對違法建筑認定無誤,相關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應加蓋區城管局印章,卻錯誤加蓋了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印章的,或者個別執法人員沒有依法回避的,此時違法與財產損失之間即無因果關系。 (五)合理確定賠償補償數額 應注意舉證責任的運用,原則上由當事人舉證證明其損失數額,但拆違機關負有法定評估、鑒定義務的,或因房屋客觀上已被拆除而造成當事人舉證不能的,則由拆違機關承擔舉證責任,由其申請鑒定,無法鑒定時酌定賠償補償數額。在賠償補償數額的確定中,應當嚴格遵循按份責任原則,全面考量各方過錯、因果關系、作用力大小等因素,充分發揮協調、調解、和解的作用,促成行政爭議的實質化解。 哪些部門可以實施強拆? (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對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遷當中遇到違法強拆以及不合理補償時一定要及時的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律師越早介入案件越好,切忌使用暴力行為維護權益。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