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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土地掛牌出讓時間早于征收時間是否合法?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時的前提條件?时间:2018-11-23 阅读 征地拆遷中因補償少而拒簽補償協議的人非常的多,對于種情況大多數原因都是因拆遷程序違法,征收方故意壓低拆遷補償達到低成本拆遷而導致的。 典型案例 梁先生是山東省某市某區人,梁先生父親在某區有一處房改房院落,在梁先生父親去世后,梁先生便合法繼承了房屋。在2013年11月,有關部門報呈的《規劃設計條件》、《關于收回并掛牌出讓X號宗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請示》、《X號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方案》,作出《關于同意收回并掛牌出讓X號宗地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批復》的具體行政行為。幾年月后,梁先生所在區相關部門作出《關于B區X號地塊房屋征收通知》,告知有關部門要對某地塊的房屋進行征收,而梁先生所繼承的房屋正好在征收的范圍之類,但由于補償偏低,且征收方又拒絕出示合法手續,因此梁先生并沒有簽補償協議,于是有關部門便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非常無奈的梁先生委托了凱諾征地拆遷律師團的拆遷律師。 介入案件之后,凱諾律師隨后便向有關部門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開此次征地活動中的相關材料,經過有關部門的答復,梁先生這才知道自己房屋的所在土地被有關部門所予以收回并掛牌出讓。 對此,凱諾律師認為,有關部門的此作為違背了我國法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梁先生合法權益的侵害,是赤裸裸的“先斬后奏”。于是凱諾律師將有關部門訴訟至法院。庭審時凱諾律師認為,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因規劃要對土地用途進行調整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但也應該先要給予使用權人補償款。而本案中,有關部門并沒有對梁先生進行補償,而且土地掛牌出讓時間早于征收時間,這嚴重侵害了梁先生的合法權益。最終,判決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違法。 律師說法 《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前提是必須要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合理的補償。 此案中,并沒有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便作出《關于同意收回并掛牌出讓X號宗地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批復》實屬是違法行為,同時在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也應當合情合理。 凱諾律師說征收補償決定是在征收方與被征收方針對房屋的補償在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或者是被征收人房屋產權不明確的情況下,由征收方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的行政行為。而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前提條件是在保障了被征收人補償安置選擇權的情況下,依法應該給予補償各項目之金額(國務院590號令第十七條)、保障住房(國務院590號令第十八條)、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以及提供的周轉用房(國務院590號令第二十二條)已經確定并到位,其次是有生效的房屋征收決定。 維權途徑 因此如果在征地拆遷中如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或是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通過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的合法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采取過激的行為。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