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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宅基地算不算小產權房?拆遷會有補償嗎?时间:2018-11-26 阅读 “小產權房”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對于小產權房屋,各個地區都有,可小產權房屬于集體產權,有的是違法占地建設的;有的是在劃撥土地上建的。 那么本集體組織成員之間買賣小產權房的合同有效嗎? 《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的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來看,目前農村住宅即所謂的小產權房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且不能出售給城市居民不過并沒有禁止小產權房在同一集體組織成員之間流轉、買賣,根據私法原理,法無禁止即可為,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禁止本集體成員之間的小產權房進行買賣,因此,只要是同一集體成員也就是本村村民之間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之類,也就是說認定該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 本村村民與非本村村民或是城市居民所簽訂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我國法律法規及國土資源部的政策都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以獲取集體土地使用權。 《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的第二條規定:嚴禁非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權,村民將房屋賣給本村以外人員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因此根據以上條例可以看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不得購買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的,否則買賣合同歸于無效。。 那么,小產權房屋拆遷時能否獲得補償呢? 有兩種情況: 1、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于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得購買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此買賣合同歸于無效。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屬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 2、小產權房是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這種情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無論是宅基地轉讓或是小產權房交易都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我們務必要慎重對待,避免因拆遷或是別的情況導致自己遭受經濟損失。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