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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一紙通知,就要拆掉自己居住已久的家嗎?时间:2018-11-30 【原创】 阅读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是被拆遷人收到頻率比較高的一個文件,一般收到這個通知的時候,大多數是被拆遷人的房子被認定成了“違建”,而需要自己動手去拆除自己的家,如果不拆除,拆遷方將會依法強制拆除。相信面對這種情況的時候被拆遷人絕對是比較慌張的,不知道該怎么辦,整個人可能都不好,那么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時我們一定要拆除嗎?為什么拆遷方會下發一個這樣的文件呢? 小心拆遷套路 對于這種情況,多數情況下是被拆遷人未與征收方在補償方面達成一致,但征收方為了加快拆遷進程,達到拆遷目的,通常都會對被拆遷下發這樣一份限期拆除的文件,以拆違來替代拆遷,這是拆遷方常用的一個套路。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因此被拆遷人在收到這種文件的時候,一定要常的謹慎。如果你住了一輩子的房子,在面臨拆遷的時候卻被認為是違法建筑,那么就顯得不那么尋常了。凱諾律師就曾代理過一起這樣的案件。 周先生是四川省某市某村的村民,經過合法程序審批,在該村擁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一套。在去年的時候,周先生所在的村要面臨著拆遷,而其房屋正好也在拆遷范圍之類,但由于補償非常的不合理,并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但周先生仍希望可以同征收部門友好協商補償事宜,然而,周先生并未等到征收部門的協商意愿,等來的結果卻是其房屋屬于違章建筑,要求其限期拆除,相關部門就在不久之后向周先生送達了《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面對周先生的情況,凱諾律師為了避免對周先生造成更大的損失,決定向相關部門提起行政復議,請求確認某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違法并予以撤銷。 其案件的主要爭議在于周先生的房屋是否屬于違章建筑以及有關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凱諾律師認為,周先生的房屋是經過審批程序合法取得的,并且居住至今,其取得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應當認定為違章建筑;而且,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并不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行政處罰的目的在于懲罰和制裁,而有關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目的是在于逼迫周先生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房屋,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應當視為一種強制措施........。最終,相關部門決定撤銷A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面對周先生的這種情況,在征地拆遷中常常發生。因此我們可以得知,《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針對的是違法的建筑。如果自己的房屋是經過審批程序合法取得的,那么顯然征收方下發的通知書就存在違法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違法建筑包括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如果沒有前面所說的各種證件,那么還需要進一步考慮房屋的時間,判斷是否存在歷史原因,如若是歷史遺留原因所造成的沒有證件,那么在拆遷中依然是可以拿到合理補償的。 其次根據《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也就是說,即便房子是違法建筑,拆遷方也不能就一紙通知就拆除我們的房子。 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后應該如何去應對? 根據我國現今《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復議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因此建議當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時認為該《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的,最好的解決途徑就是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切勿等待、拖延。否則,很有可能導致在超過訴訟時效后,行政機關依據該限拆決定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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