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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強制拆除合法嗎?強制拆遷在法律方面是怎么規定的?时间:2018-12-11 【原创】 阅读 征地拆遷中違法強制拆除的現象已經非常的普遍,導致很多被拆遷人拖家帶口、流離失所,遭受著違法強制拆遷給他們帶來的苦難。 林先生是福建省某市某區人,在2012年的時候,相關部門作出《關于A市B區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文件,同意征收某區某村旱地0.39公頃、園地4.7272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5.6952公頃及其他農用地0.317公頃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2012年7月10日,A市人民政府向A市國土資源局發出《關于B區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同意征收上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并按規劃用途使用。 同年,相關部門發布《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并張貼在村委會的公告欄內。同年8月份,當地國土資源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張貼在村委會的公告欄內。但由于林先生對補償一事并不滿意,于是就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可是林先生這一行為讓相關部門非常的不滿意,次年9月末,林先生的房屋被人拆除。由于林先生并不在房屋內居住,也沒有任何人通知,得知此消息已是一年之后。于是林先生自行訴訟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并提出了國家賠償,但是一審判決非常的不合理。為此在二審期間委托了凱諾律所的律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確認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對于林先生被拆除房屋的賠償,一律按照120元/㎡的標準計算,并不合理并發回重審。 凱諾律師認為,對于超出登記面積之外的附屬房不是違法建筑,其中所涉及的145.44㎡附屬房屋建于2008年,廚房、衛生間建于上世紀70年代。期間,從未收到過《責令改正通知書》,且房屋是否屬于違章建筑并不屬于此案的審理范圍,而一審法院按照《關于同意某區改造工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復》的標準計算房屋補償價值,標準過低,從而導致林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況且,由于某區政府突然的強制拆除行為,導致林先生屋內財產損失無法認定,而以推理的方式對屋內損失進行推定,明顯不合理。最終,裁定撤銷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并發回重審。 在征地拆遷中,違法強制拆除最明顯的特點就是不通知被拆遷人,而且也沒有程序,最常見的表現形式往往就是“不簽協議就拆房”。而且違法強制拆遷中還伴隨著用不文明語言或是威脅的方式逼迫被拆遷人簽字。 違法強制拆遷和暴力逼遷不僅是“違法”還是“犯罪”!毆打被拆遷人,很有可能會涉嫌故意傷害罪,其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未經被拆遷人同意且未經法院強制執行強制拆除房屋,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闖入被拆遷人住宅,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法強制拆除后可獲得哪些賠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2、被損壞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征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于強制拆除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合法強制拆除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此,強制拆除國有土地上房屋必須滿足這三個條件:一是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二是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復議也不訴訟又不搬遷的,三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集體土地上房強制拆除必須要滿足:一是作出責令交地決定,二是拒不交地的,三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征地拆遷中,如果征收方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直接進行拆除的話,均屬于違法。因此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讓律師盡早的介入到案件當中,幫助您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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