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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針對行政訴訟中管轄問題的分析时间:2018-12-12 【原创】 阅读 近年來,我國行政訴訟的比例大幅提高,行政訴訟也成為了行政相對人解決爭議的主要手段,但由于行政訴訟的特殊性,很多當事人都面臨著不知道從哪兒告的問題。我國行政訴訟的管轄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以及指定管轄等幾個類型。今天,凱諾律師便來講一講在行政訴訟中的管轄問題。 一是級別管轄,級別管轄主要分為基層法院管轄,中級法院管轄、高級法院管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這里,我們主要講解中級法院管轄的情況,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包括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以及海關處理的案件,如果是經過復議維持的案件,則以作出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定級別管轄,除此之外,還存在著一個案件中有兩個及以上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情況,如果兩被告屬于不同層級的行政機關,則我們普遍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以他們中較高級別的行政機關來確定管轄法院的級別。 二是地域管轄,通常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不動產案件,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類案件,則原告所在地以及被告所在地均有權管轄,對于經過行政復議維持的案件,則原行政機關以及復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均有權予以管轄。如果行政相對人對兩個及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同時提起訴訟的,則由先立案的法院進行管轄。 三是移送管轄,移送管轄通常是指在行政訴訟中,對于本身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將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在實踐中,這種情況多存在于一個案件中存在著多個被告的情形中,通常,為了更好的實現訴訟目的,很多律師都會選擇抬高法院級別的方式來提起訴訟,而面對訴訟,很多法院常常據此駁回當事人的訴訟。我們認為,這種直接駁回起訴的方式并不妥,即便是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訴求違背了法院級別管轄的規定,也應當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而非一棒子打死。移送管轄作為我國法律所制定的糾錯程序,本應遵循便利原告的原則,盡量減少當事人及法院的訴累,而在一些法院,移送管轄卻形同虛設。 四是指定管轄,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或者是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找對法院是進行行政訴訟的第一步,因此,管轄問題對行政相對人而言至關重要,如果搞不清自己到底該向哪個法院起訴,避免少走彎路,可以及時咨詢凱諾律師。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