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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行政復議真的有必要嗎?接觸過行政案件的人都知道,在行政案件中主要的救濟手段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通常對當事人而言有更多的參與感,因此,很多人在遇到行政案件時相信行政訴訟的人往往超過選擇行政復議的人。今天凱諾律師就帶大家來研究一下行政復議真的有必要嗎?是不是行政訴訟就一定比行政復議效果好? 首先,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通常,認為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復議通常應當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此,行政復議的提起時效相對而言較短,因此,如果想提起行政復議,一定要趁早。 其次,行政復議應當向哪些部門提出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因此,行政復議其實是上級對下級機關的監督管理行為。在以往的行政復議中,一些復議機關為了逃避履行法定職責,通常會對復議行為作出維持的決定,導致行政復議流于形式,無法發揮它真正的作用,而在《行政復議法》修訂后,對于復議維持的案件,當事人有權將行政機關及復議機關共同列為共同被告,對于復議改變結果的案件,當事人對復議改變的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選擇將復議機關作為被告,對于復議不作為的案件,當事人既可以選擇行政機關也可以選擇復議機關作為被告。因此,現行的《行政復議法》下復議糾錯的幾率大大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行政復議程序所要追求的目標。 那么,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應該如何選擇呢,一般而言,行政復議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因此,我國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有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也就是說,行政復議通常在行政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的九十日內即應當作出復議決定;而對于行政訴訟而言,因為行政訴訟通常開庭審理,因此,一審判決通常在六個月內作出,而二審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可以看出,行政復議在時間成本上更勝一籌。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選擇維權程序時,既可以選擇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即便是行政復議失敗了,仍然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后的十五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實現維權目的,因此,行政復議在一定程度上對當事人而言都有必要性。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