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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之行政行為中的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有何區別?时间:2018-12-28 【原创】 阅读 在行政行為中,我們常常聽到一些專業術語比如: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這幾種行為有何不同?作出的依據又是什么?今天,凱諾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便來講述一下這四者之間的差異。 首先,發生的原因不同。行政行為的撤回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變化,導致行政許可所的依據發生變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將已作出的行政許可予以撤回,而行政行為的撤銷一般是由于在作出行政許可的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比如存在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等情況,對于以上幾種行為,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該行政許可,同時,如果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過程中,采取了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行政機關同樣可予以撤銷許可;而吊銷則是由于被許可人在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對其行政許可予以剝奪的情況;而注銷則是因某些原因,行政機關收回已作出的行政許可或者公告該許可失去法律效力一般包括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以及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情況。 其次,四者作出的程序不同。通常在實踐過程中,行政行為的撤銷、撤回和注銷通常要履行必要的聽證程序,在行政行為作出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作出該決定的依據,同時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復議和訴訟的權利。而吊銷作為一種行政處罰,在作出吊銷行為前,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行政相對人申請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最后,四者的結果不同。如果因公共利益的原因導致行政許可被撤回的,因撤回給被許可人帶來的損失,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補償;而如果因為行政機關的行為導致行政許可被撤銷的,給被許可人帶來的損失,行政機關同樣應當予以補償,但如果由于被許可人自身的賄賂等不正當行為導致行政許可被撤銷的,不予賠償;而吊銷更像是一種行政處罰,多是由于被許可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導致,故通常不予補償;注銷是一種程序性行為,不具有懲罰性,因此,一般來說也不存在補償的問題。 因此 ,行政行為的撤銷、撤回、吊銷、注銷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也有著很大的差別,在實踐過程中,如果作為行政相對人的你遇到了類似的情況而無法判斷行政機關所做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時,凱諾律師提醒,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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