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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解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时间:2019-01-03 【原创】 阅读 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專注征地拆遷維權,專注行政訴訟領域,在凱諾律師代理的大量行政案件來看,在我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一直處于一個尷尬的地位,一些專家認為此類訴訟應當由行政審判庭管轄,而一些專家認為此類訴訟應當由民事審判庭處理,因此,對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制度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然而,在《行政訴訟法》作出修改后,在其第六十一條作出了相關規定: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予以明確,在2018年2月8日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又進行了更加細致的規定。 根據新《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看出,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及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我們可以一并提起民事訴訟。因此,我國目前僅對有限的范圍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但并不排除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會在越來越多的案件中適用該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通常提起民事訴訟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提出,如果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調查中一并提出。如果在行政案件中提起民事訴訟的,可以由審理行政案件的法院一并審理;但如果行政案件已過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而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當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已經立案,可以由該審判組織繼續審理。 從該制度可以看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是相輔相成的,因此,在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如果發現民事爭議需以行政訴訟的結果為依據而當事人并未就民事爭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對當事人予以釋明,告知其一并提起民事訴訟。若民事訴訟已立案,則中止行政訴訟的審理,等待民事訴訟的結果。最終,法院應當對民事爭議及行政爭議分別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對行政爭議或者民事爭議不服,應當分別提出上訴,對于未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的案件,即發生法律效力。隨后,由一審法院將全部案卷移送給二審法院,由行政審判庭一并審理,對于確有錯誤的未上訴生效裁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理。最后,如果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發生了撤訴問題,應當分別撤訴,對于沒有撤訴的案件,應當由原審判法庭一并審理。 從行政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可以看出我國對于該類訴訟案件的重視,也代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進步。盡管我國當前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予以了規定,但在實踐過程中,該制度仍然處于理論層面。沒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制度是不完整的。因此,凱諾律師認為,我們應當將理論聯系實踐,將理論付諸于實踐,讓規定不再屬于一紙空文。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