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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淺析《責令限期拆除通知》的性質时间:2019-01-08 【原创】 阅读 凱諾律師介紹,《責令限期拆除通知》對大部分被征收人而言并不陌生,該通知常常出現在一些并不配合征收部門進行拆遷的案件當中,久而久之便成為了征收部門盡快完成搬遷任務的手段之一。今天,凱諾律師便向您講一講有關《責令限期拆除通知》的相關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因此,《責令限期拆除通知》通常是針對未經合法手續而進行建設的建筑,也就是通常我們所稱的“違章建筑”,但并非所有未經過規劃批準的房屋都應當予以拆除,一些建筑由于歷史遺留問題也存在沒有相關手續的情況,但其并不屬于違章建筑。 那么《責令限期拆除通知》到底是什么性質呢?凱諾律師表示,在實踐中通常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系行政處罰,而另一種觀點認為他是行政強制措施。雖然兩種行政行為都是針對不合法的行為而做出的相應規定,但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仍有一定的不同:一是目的不同:行政處罰側重于給予違法者制裁;而行政強制措施則主要側重于制止和預防,即在行政管理中制定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二是階段性不同:行政處罰是針對違法行為查處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常發生在行政行為終了之時;行政強制措施是對人身自由、財物等實施的暫時性限制、控制措施,常發生在行政行為前端;三是表現形式不同: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凍結等。而我們更傾向于《責令限期拆除通知》屬于行政強制措施,他的目的更在于制止存在的違法行為,而并非達到制裁的目的。而且,根據2000年國務院法制辦在對四川省法制辦《關于“責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行為的請示》作出的答復中也提到:“責令限期拆除”,不應當理解為行政處罰行為。 那么,如果在收到有關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后,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凱諾律師提醒您,通常相關部門作出該通知后,根據《行政訴訟法》及《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相對人有60日的復議期限和6個月的訴訟期限,因此,在收到該通知后要及時提起法律程序,避免錯過維權期限,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責令限期拆除是我國法律針對違反法律規定私自搭建房屋而做出的規定,因此,他不應該成為征收部門逼遷的手段,侵害百姓合法權益的劊子手!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相關問題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