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遷律師提醒!征地拆遷是否合法要看有無這些文件,缺一不可!时间:2019-01-09 阅读 在實施征地拆遷之前,征地審批手續是必須要走的一項程序。但實踐過程中,拆遷方為了追求拆遷效率,為了達到拆遷的目的,經常是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或是手續還沒下來的情況下就實施征遷活動,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對用地審批,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根據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第四十五條規定,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傾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傾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征地拆遷是否合法必須要看有沒有以下四個文件: (1)征地告知書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同時,在被拆遷人要求聽證時,相關部門應當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聽證。 在此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在告知之后,凡是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所以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 (2)一書四方案 "一書四方案" 是合法征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指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材料編寫,并逐級上報至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該文件主動公開的前提是人民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復,"一書四方案"已屬于確定的實施階段。 (3)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的批文 征地批文是征地過程中最為核心的文件,它表現為承上啟下的作用。在征地實踐中,因征地公告是由縣級人民政府蓋章發布的,導致很多被征收人誤以為征地是由縣政府說了算。 對此凱諾律師要提醒被征收人,征地必須要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文,否則就是違法征收,在違法征收時,被征收人是有權拒絕的。 其次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都要使用國有土地。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改變土地性質,把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起決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實踐中一般是有權政府以"建設用地批復"的形式作出。 (4)征地公告 征收公告是在征收土地批準后要依法發布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凱諾律師提醒被征收人,如果對征地補償有異議,要及時的在法定期限內通過復議或是訴訟的方式來維權,一旦過了法定的維權期限,就很有可能面臨無法維權的局面。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