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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已經納入到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房屋在拆遷時怎么補償?时间:2019-01-11 阅读 近幾年土地變得格外的值錢,用土地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可是不少地方拆遷面臨著很多個問題,比如房屋早在幾年前就已經在征收的范圍之類,征收方也強調不讓翻建,不讓種地,但是已經過去幾年了,相關部門仍舊沒有給予補償,而所征收的范圍也早已納入了城市規劃區,那么此時補償標準應該如何算呢? 凱諾律師觀點:當下,隨著社會日益的變更,物價、房價日益的增漲,此時如果拆遷補償還按照農村集體土地上附著物的標準給予標準,顯然是沒有辦法保障被拆遷人拆遷之后的生活的。 根據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也對這種情況作出了相關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此條規定充分保障了原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此規定的出現也減少了不必要的拆遷糾紛。相信大家都明白,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在征收過程中,對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程序實施征收的,其補償是沒辦法直接適用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但是可根據實際情況,如果房屋所在土地已經納入到城市規劃區,其補償還按集體土地來進行補償的話,就沒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就規定了,對農村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經納入到了城市規劃區,那么補償就應該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補償標準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但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的參照并不等于完全適用,在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征收補償款是包含了土地本身的地價,如果征收集體土地時已經對土地進行了補償,那么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其補償時,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眾所周知,農村房屋拆遷和城市房屋拆遷之間有很大的差別,農村房屋的土地是歸農村集體所有,遇征地拆遷一般也是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集體土地上房屋實施拆遷也必須由國務院、省、自治區及直轄區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復,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組織實施,實踐中通常由國土資源局具體實施。 不過農村房屋拆遷和城市房屋拆遷中最為直觀的問題就是在補償款方面,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遠遠低于國有土地征收的補償。對此也因拆遷補償的差異,引發了征收方與被征收方的矛盾,帶來了不少的拆遷糾紛。 凱諾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對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不服時,可及時的通過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切忌使用暴力行為與征收方抗衡。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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