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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事務所:行政強制拆除之后能否獲得雙倍的國家賠償?时间:2019-01-16 阅读 為什么國內強拆現象是愈演愈烈呢? 征地拆遷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實施的一項活動,本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大好事情,可由于拆遷牽扯到雙方自身利益,相關法律法規無法落實到真正的拆遷過程中,又因拆遷方為了能夠按預定的時間達到拆遷目的,不擇手段的強拆達到令人發指的程度。所以因拆遷引發的矛盾是日益尖銳,損害老百姓合法利益的強拆事件也常常發生,而以公益為目的拆遷項目并沒有真正的福及人民。 對此就有相關專家說,如果沒有權利的默許,沒有權力的肆意妄為,就沒有這么肆無忌憚,無法無天的情況。強拆事件頻發的背后,是強拆者倒掉的良心和缺位的法制監管,不管強拆的背后是誰,都應該一查到底,嚴厲追究,如果不及時的制止這種強拆行為,恐怕會永無休止。 在凱諾律師看來,非法強拆不僅讓老百姓得不到真正意義上的安居,過上好日子,也給社會帶來一定的頁面影響。對于這種非法強拆的行為,更是一種得不到好處的侵權行為,而對于這種侵權行為并不等于國家征收,不僅不能依法取得所有權,還要在履行合理征收補償義務前,承擔損害被拆遷人合法利益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相關部門選擇先拆后補的形式,那么他們要承擔的將會是要對被拆遷人的房屋恢復成原狀和支付合理征收補償補償的雙重義務。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對于強拆早就予以規范,同時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規定也提到:“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中央紀委監察部相關負責人也明確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加強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確保各個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補償標準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合理補償,并對非法強拆事件涉及的政府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有中央紀委監察部的明確指示,因此我們沒有理由再放任斷水、斷電、斷路等違法逼遷行為,同時被拆遷人也不能再隱忍違法強拆、威脅等手段。對任何違法征遷活動,強拆行為都有權利予以“回擊”。 在強拆之后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嗎? 首先可以肯定的說是不可以要求以倍賠償的,在房子被強拆之后,作為被拆遷人,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有效維權,且只有就自己的實際損失要求政府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被拆遷人應當知道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1、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2、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于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對于房屋強拆案件,被拆遷人可以先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并同時提出賠償請求,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遷行為違法,也就是說,應當先確認相關拆遷行為違法,而確認拆遷行為違法是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請求的事項,同時,在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中,主要的舉證責任在被申請人,只要被申請人不能證明其拆遷行為合法,那么此次的拆遷行為就是違法的,由此看來,這更有利于被拆遷人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