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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部門 的“紅頭文件”是不是必須都要遵循?有些也是可以抗“旨”不遵的!时间:2019-01-31 阅读 在征地拆遷中,經常有拆遷方以當地的政策是如何如何規定的給被拆遷人“說教”!那么政策是否就等同于法律呢?其實這個并不必然,實踐過程中經常有拆遷方為了加快征收進程,常以”政策“來強制被征收人進快簽協議,進快搬遷。對此被拆遷人應當要注意這樣的”政策“的合法性。 對于征地拆遷中的紅頭文件,也不要被“它”給嚇倒,要知道法律高于所有的文件。 地方“紅頭文件”雖然說是具有一定范圍內的法律效力,但根據制定主體不同,他們的法律效力也有高低,地方出臺的“紅頭”文件有些屬于地方規章,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規章。如果大家發現或是出現“紅頭”文件有違背國家法律、損害公民利益的,我們都可以提出。 此前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表示,在現實生活中,一些部門、地方受利益驅動,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搶權力、爭利益,亂發文件,違反規定審批、發證、罰款、收費,嚴重損害了公民的權利。 根據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第5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可是在征地拆遷中亂發“紅頭”文件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違法行為是嚴重損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那么什么是紅頭文件呢?在征地拆遷中我們常見的紅頭文件一般有以下幾種: 1、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及申報材料 2、征地批文及申報材料 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批后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市縣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建設用地批準書。 3、限期拆除通知書以及斷水斷電的通知等。 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規定: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可是這些文件,在實踐過程拆遷方都不會主動的公開,有些文件還需要通過申請政策信息公開才能獲取到。 對此,只要發現“紅頭”文件不合理,我們都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提出行政訴訟或是復議。 《行政復議法》 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時效是60日內而訴訟時效是6個月內。因此被征收人需要把握好復議及訴訟的時間,以免錯過維權的機會。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