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能否在訴訟中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呢?征地拆遷中,由于相關政策落實不到位,導致被征收人的補償都比較的低,雖然我國并沒有統一補償標準,但也出了相關的補償原則。可拆遷方為了低成本征收,為了盡快的完成拆遷項目,往往會違背原則,以各種方法來降低被征收人的補償,或逼迫被征收人簽字搬遷。而被征收人為了維護自權益,通常都會采用司法救濟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梁先生是山東省人,梁先生的父親在所在區有一處房改房屋院落,梁先生父親去世后,梁先生便合法繼承了其父親的房屋,在2013年市政府依據國土資源局報呈的《規劃設計條件》、《關于收回并掛牌出讓X號宗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請示》、《X號宗地國有土地使權掛牌出讓方案》,作出《關于同意收回并掛牌出讓X號宗地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批復》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數隔月后,人民政府作出《關于B區X號地塊房屋征收通知》,告知區政府要對X號地塊的房屋進行征收,而梁先生的房屋正好也在征收范圍內,可是,由于補償太低,征收部門又拒絕出示合法手續,梁先生并沒有簽訂補償協議,此后,相關部門便對梁先生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對此,梁先生不服,委托了凱諾律師,針對此征收補償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最終法院判決有關部門作出的《關于同意收回并掛牌出讓X號宗地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批復》行政行為違法。 可是問題來了,在個別案例中我們看到,在當事人針對征收補償決定提起訴訟時,非但沒有解決此問題,反而受訴的人民法院還以公共利益為由,對當事人下達了先予執行裁定書,要對其房屋實施強制執行。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實踐過程中,雖然《補償條例》中規定了要先予執行的條件,可仍舊有的法院迫于相關部門給予的壓力,往往會依據《行政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以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為由,裁定先予執行。 其實,在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是為了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不影響具體行政行為的效率而設定的。但這并不意味著法院在訴訟期間就可以強制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 實踐過程中,因征地拆遷問題所引發的問題源源不斷,惡生事件也常常出現,拆遷中征收方為了促進拆遷,獲取更多的利益,可謂是使用了渾身的招數,讓被拆遷人盡早的簽補償協。而下發征收補償決定就是一個好辦法,利用老百姓不懂法的弱點,讓被拆遷人上鉤。因此,為了緩解拆遷中的矛盾以及防止征收強制執行所引發的各種惡性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了相關規定:凡是當事人已經對相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采取了提起行政訴訟的措施,原則上就不允許先予執行,如果是確有必要的,必須要報上一級法院批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好在,新的行政訴訟法中刪除了法院以“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名義裁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內容,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這無疑是對被征收人的另一種特殊保護。這也更加肯定了行政征收案件中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為是不合法的。 對此,凱諾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當大家遇到征地拆遷補償不合理的時候,千萬別輕易的簽訂補償協議。同時,對征地拆遷中遇到的比較棘手的問題,不要產生消極思想,積極的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強制執行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被征收人不搬遷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達成了補償協議,又覺得補償不合理反悔不搬遷的;第二種是作了補償決定,在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第一種情況,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違約之訴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執行,第二種情況則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