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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開啟綠燈!將會讓更多的老百姓受益!相信大家都知道,行政訴訟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機制。但是行政訴訟中一直都存在著“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的三大“難”問題,尤其是“立案難”尤為突出,而且當下的行政訴訟案件大多都與征地拆遷有關,關乎著更多人的切自利益。 遇上法院不愿立案、不敢立案、不敢正面宣判,真是讓很多受害者有苦難言,導致許多老百姓走上了“信訪不信法”的維權之路。 其實,我們可以看到,為了破解“立案難”的困境,立法一直在努力當中。 在今年的兩會上面,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到,2018年,人民法院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出臺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發布行政審判白皮書,服務保障“放管服”改革,山西、河南、甘肅等地法院開展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轄試點以及軍事法院推進的軍事行政審判試點,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立案登記,讓法律成為百姓權益的“活盾牌”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向全國人民作出莊嚴承諾:“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全面推開,群眾反映比較突出的房屋拆遷、土地征用、政府信息公開等行政訴訟“立案難”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2018年,人民法院全面推進行政訴訟法實施,落實立案登記制改革要求,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權益,扎實推進跨行政區劃法院和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等改革,公權力的“籠子”越扎越緊。 “民告官”開啟綠燈,民告官要見官 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的亮點之一就是完善了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為確保雙方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處于實質平等地位。解釋細化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明確了當事人的到庭義務和因被告原因導致損害的舉證規則等。 擴大了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范圍,并規定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確保行政訴訟“告官見官”。 “行政訴訟開展好了,才能把權力真正關進制度的‘籠子’。”全國人大代表表示,要以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頒布施行為契機,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讓政府依法行政,讓人民安居樂業。 在此我們可以看到,在今年的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也肯定了近年來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行政訴訟的被告,從不答辯、不應訴、不出庭,到現在自覺地應訴,積極地配合法院來進行行政審判,自覺接受法院的監督。行政機關相關人員出庭應訴,已得到了很大的改觀。 如果發現政府確實違法,應該要怎么做呢? 最高法:對于違法或是顯失公正的行政行為判決撤銷、確認違法或是無效、變更或判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對于行政主體行政不作為,依法判決其履行法定職責或是確認違法。 “民告官”容易被不當干預怎么辦? 最高法:為避免不當干預,提高司法公信力,全國各級法院積極探索了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行政案件管轄制度,通過異地管轄、交叉管轄、集中管轄等多種方式,探索出各具特色的管轄制度和豐富的改革經驗。 比如北京市四中院2015年共受理了以區、縣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1397件,占受理案件總數的73.8%,是2014年全北京市法院受理同類行政案件總數216件的6.5倍。2016年,該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893件,比2015年又增長107.09%,達到2014年同類案件總數的13.4倍。 通過加大指定管轄、異地審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非法干預,為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 “民告官”案件是不是相關部門的所有行為都可以告? 最高法:行政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受案范圍,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訴訟都可以為法院所受理。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邊界,明確列舉不對外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過程性行為、信訪答復行為、協助執行行為等不可訴行為,確保立案登記制的實效。 行政訴訟法還有一個規定,就是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如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面對法院不立案時,被拆遷人應該怎么辦呢? 1、通過原法院立案庭來解決 凱諾律師說,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并載明理由。 依照以上法律依據來看,如果被拆遷人被拒絕立案,而法院又不出具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那么被拆遷人可以與立案庭的法官溝通,要么給予立案,要么給予書面裁定,或是給接受材料的書面回執。 2、通過投訴來解決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其次,被拆遷人如果遇到不給立案的情況,被拆遷人還可以通過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或是通過上訴來解決。 |